東南網4月1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海法/文 陶小莫/漫畫)買了一套房子,遭遇三個“意外”。購房者沒有貸到公積金,對中介服務不滿意,能不能拒付中介費? 近日,海滄區一位購房者為此被中介告上法庭。 買房遇三個“意外” 2014年11月7日,付先生通過原告中介購買了位于海滄區的一套商品房。這套房產價值不菲,成交總價為300萬元,居間服務費為5萬元。合同簽訂后,付先生先付了2.5萬元中介費。 不過,在雙方辦理過戶的過程中,出現了三個“意外”。 第一個“意外”,是付先生原本想辦理公積金和商業貸款組合貸款,但中介告知只能辦商業貸款,他只好全部辦了商業貸款,后來詢問銀行發現可以辦組合貸款。 第二個“意外”,是之前雙方說好,付先生先出首付款給原房東老趙到銀行“解押”,等銀行放貸后,老趙再把多付的57萬元還給他。但銀行放貸后,老趙卻一直拖著不給。為此,付先生多次催討,中介也委托律師幫忙追討,最終才討回了57萬元。 第三個“意外”,付先生說,由于中介未告知他訟爭房產未滿5年,導致他多付了稅費。 拒付中介費成被告 據付先生說,正是由于中介沒服務性,導致出現這三個“意外”,因此他拒付剩下的2.5萬元中介費。“付先生所說的并不屬實,這些意外都是他為了拒付中介費所找的理由。”中介在法庭上說,中介已經促成交易,房產也已經過戶,多付的57萬也已經討回,因此,按照合同約定,付先生應當支付剩余的中介費,還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近日,海滄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房產中介的訴訟請求,判決要求付先生支付中介律師費3000元、中介費2500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按照每天12.5元計算。 法官分析認為,本案當中,購房人付先生通過原告中介購房,中介提供信息及媒介服務,最終也促成了交易,而付先生接受了上述服務,就要按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中介費。 至于付先生說的三個“意外”,法官認為,這些情況都是付先生單方陳述,由于他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存在隱瞞、誤導的情況,因此,法院不予采納。 |
相關閱讀:
- [ 03-25]去年查處“騙提”39起 騙提公積金將入信用黑名單
- [ 03-23]廈門二手房市場紅火 拋出一套房源六家中介爭著賣
- [ 03-22]廈門二手房市場紅火 中介門店“井噴”人才緊缺
- [ 03-11]房產電話營銷將嚴格限定時段 違規將被列入黑名單
- [ 03-01]翔安查處非法職業中介 維護人才市場正常經營秩序
- [ 02-28]上海門店地產交易違規被重罰 鏈家廈業務目前照常
- [ 02-24]買二手房業主跑單 廈門一中介騷擾追討驚動警察
- [ 01-14]廈門兩房產中介“抱團取暖” 合并為萬眾財富集團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