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集法宣)距離房子過戶已經一兩年時間,但買方和中介的糾葛卻遲遲未落幕。中介收不回中介費,買方不僅不愿意支付,還要向中介索賠。到底誰該給誰錢? 2013年8月,阿清和老何通過某房產中介公司簽訂了一份《房產買賣居間協議書》。雙方約定,阿清向老何購買其名下的一套房產,阿清應于簽訂協議時向該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7500元。“除了須買賣雙方親自辦理的手續外,其他一切手續都由我們來。”中介公司承諾,并將此寫進協議書內。而阿清和老何也保證備齊資料,于2013年8月中旬前到土房局辦理交易登記手續,簽訂《廈門市房地產買賣合同》。 但到了付款問題上出現了問題,直到阿清的父親與老何簽了補充協議后,房產才順利過戶到阿清父親名下。 在支付中介費這件事上,阿清和中介公司有了分歧。不久前,中介公司將阿清告上了集美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阿清支付中介費7500元、代辦費800元及違約金。 但阿清認為,在買賣房產這一過程中,中介公司未盡到審核買賣雙方書面相關資料以及報告相關政策的義務,導致其在不清楚限購政策的情況下簽訂購房合同,使其在約定期限內無法交易過戶。“當雙方存在分歧時,中介沒有積極主動進行協調;在后期代辦過程中,未盡到代辦購房交易相關手續的義務。”阿清甚至提出,中介公司行為構成欺詐,雙方簽訂的居間協議無效。 隨后,阿清也起訴了中介公司,請求法院判自己不必支付中介費、代辦費及違約金,同時,中介公司還須賠償其誤工費、交通費及違約金5000元。 法院認為《房產買賣居間協議書》合法有效。 經調查,阿清父親當時的社保繳交情況確實不符合廈門當時的住房限購政策情況。法官認為,這給房產過戶帶來了一定影響,但事實上并未從根本上阻礙交易目的的實現,房產已完成過戶。 此外,阿清作為買方,對自己是否符合購房政策亦負有謹慎注意義務。而且,阿清與老何的分歧并非由中介公司造成。 不過,法院也指出了中介公司的服務瑕疵。中介公司未能證明其在合同簽訂前協助買房落實社保繳交情況,也未能證明在雙方產生分歧時進行了協調。 最終,法院酌情將中介費調整為6000元。至于代辦費,中介并未履行,法院不予支持。 因法院已針對服務瑕疵調低了中介費,且阿清未提供證據證明誤工費、交通費等,阿清的訴求被駁回。 法官有約 匿名市民:婚后發現女方婚前就有精神疾病,一直在隱瞞,想離婚,法院是否會判? 法官答:精神病是個很寬泛的概念,有嚴重程度的區分。嚴重的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狂躁或抑郁性精神病等,是屬于婚姻法規定的“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這類精神病人締結的婚姻,當事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婚姻無效。間歇性精神病人,或者部分精神存在一定障礙的人,在認知清楚能自覺表達自身意志,病情穩定或者已經治愈的情況下,可以結婚。 總的來說,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能結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結婚。按該市民的表述,女方隱瞞的是精神病史,服藥后亦可控制,不太可能屬于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也不太可能確認婚姻無效。 至于是否符合離婚條件,要根據具體案情來定。并非有隱瞞病情,就必然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無和好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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