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抓獲。警方供圖
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小斌 通訊員 林馮)“醉駕入刑”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實施,至今已有5年。5年來,廈門市交警部門嚴查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廈門全市因醉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共查獲6376起(不包含4月30日晚查獲人員)。
4月30日,全省集中整治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當晚,廈門市交警共出動警力324人次,檢查機動車2139輛次,共查處酒后駕駛21起,其中飲酒駕駛11起、醉酒駕駛10起。
交警提醒,“開車不飲酒、飲酒不開車”成為廣泛的社會共識,交警部門提醒廣大司機朋友,請勿存僥幸心理酒后駕車,害人害己。
查處現(xiàn)場
車停路中間人睡著了
4月30日上午8時許,正值交通早高峰時段,一輛小車停在蓮岳路湖濱北路口中間,這一幕被思明交警大隊嘉蓮中隊的民警發(fā)現(xiàn)。
民警上前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車駕駛員林某身上有酒氣,疑似宿醉駕駛。經(jīng)呼氣測試,林某的呼氣值為138mg/100ml,已達醉駕標準,在對其進行血液測試后,民警將其移送嘉蓮派出所處理。
經(jīng)查,林某凌晨喝酒后駕駛小車行駛至蓮岳路湖濱北路口時,就停在這里睡著了,隨后就被巡邏的民警現(xiàn)場查獲。
醉駕摩托車也被查
4月30日,集美交警大隊在集美大道中洲路段、黃莊路、前場村口、319國道廈門大橋橋下轉(zhuǎn)盤、杏東路杏濱路口等設卡開展集中整治。
當天20時許,駕駛員李某駕駛一輛二輪摩托車在黃莊路被現(xiàn)場民警攔查,現(xiàn)場吹氣酒測值134mg/100ml。
21時許,周某也駕駛二輪摩托車在前場村口被現(xiàn)場民警攔查,現(xiàn)場吹氣酒測值174mg/100ml。
酒后開越野車栽了
4月30日20時52分許,洪某飲酒后駕駛一輛號牌為閩DNJ83*的兩輪普通摩托車,在新店鎮(zhèn)祥吳村海翔大道立交橋下路段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抓獲。經(jīng)對洪某現(xiàn)場酒精吹氣測試,結(jié)果為91mg/100ml。
隨后,民警將洪某帶至廈門市第五醫(yī)院同民分院抽取血樣進行司法檢驗鑒定,鑒定結(jié)果為血液酒精含量為61.43mg/100ml,屬于酒后駕駛機動車。警方將依法對洪某做出相應處罰。
當天22時45分,廈門市交警支隊橋隧大隊在翔安大道查獲一輛粵AB9M5*號越野車,駕駛員張某血液酒精含量為65mg/100ml,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執(zhí)勤民警依法對其進行處置。
短評
根治醉駕還有四大難題
根治醉駕還存在哪些難題?全國政協(xié)委員、國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施杰說,無論是立法層面,還是司法實踐層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首先是對逃避處罰者的法律責任難以認定。在實踐中,現(xiàn)行法律未將逃避酒精含量檢驗的行為納入刑法,只要醉駕者沒有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逃避檢驗,就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施杰建議,對惡意逃避查處的駕車者,一旦歸案仍被確認為酒駕或醉駕的,則惡意逃避行為應作為酌定量刑情節(jié)中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
其次是較高的緩刑率。以四川省成都市某區(qū)法院為例,2015年,該院對危險駕駛罪判處的緩刑率達42.8%。“實踐中存在對醉駕大量適用緩刑的情況,影響了‘醉駕入刑’應有的震懾和預防效果。”施杰說。
來自上海的多位檢察官表示,當前醉駕案多發(fā),與公眾認識不到位有關(guān)。有些人誤認為刑法只處罰醉酒駕駛汽車的人員,不包括摩托車等。這方面應加大宣傳力度。
施杰還表示,醉駕之后發(fā)生交通肇事,導致人員受到輕微傷。這樣的情況出現(xiàn)后,法律規(guī)定醉駕一律要處拘役;然而如果按交通肇事罪處理,由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可以免除刑事處罰。建議對既有醉駕又有交通肇事情形的,應明確數(shù)罪并罰。(新華社發(f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