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2 誰撫養更合適?男方制作“優劣勢對比表” 接著,阿明又拿出其他的理由,證明自己更合適撫養孩子。他制作了一份“撫養優劣勢對比表”,阿明說,自己月薪過萬,買的新房離學校很近,還為女兒安排好單獨的臥室,加上父母對女兒的長期照顧,他更具備撫養條件和撫養能力。 而阿晴說,一直以來都是她主要照顧女兒、輔導學習,孩子隨母親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雖然收入不如阿明,但是她認為,自己工資穩定,無任何外債,也擁有房產,具備撫養條件,反之,阿明在離婚后未與孩子共同生活,沒有理由現在提出變更。阿晴還提交了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接受過心理咨詢師的培訓,能夠更好引導女兒的成長。 法院審理認為,阿明和阿晴雙方都有強烈的撫養婚生女的意愿,也有撫養能力,未成年人撫養權的歸屬應以有利于保護被撫養人的利益為原則。根據查明事實,雙方的撫養條件旗鼓相當,甚至阿明在收入等客觀方面還略優于阿晴,但是,阿晴作為母親,對女兒生活、學習的照顧更加親力親為,與此同時,阿晴作為女性,且接受過心理咨詢師等相關培訓,更適宜對婚生女將來的成長、包括在青春期來臨時加以引導。 因此,一審判決認為阿晴繼續撫養婚生女更為適宜,駁回了阿明變更撫養權的請求。阿明不服判決,目前已經提出上訴。 【相關新聞】 “模范夫妻”為房“假離婚”男方人房兩失還得掏50萬補償費 王燕與趙強(均為化名)是同事也是夫妻,在其他同事看來,兩個人堪稱“模范夫妻”。不過,2013年4月,王燕把趙強告到了思明區法院,她拿出2009年辦理的離婚證書,要求“前夫”履行離婚協議,補償她50萬元。 其實夫妻倆當時離婚是為了買二套房時規避限購、限貸政策。兩人還寫了離婚協議書,原有的房子歸趙強所有,趙強補償王燕50萬元。兩人領了離婚證,當天就去買房,房子登記在王燕的名下。2010年交房時,趙強以丈夫的身份去辦了交房手續。小區物業也證明,兩個人一直共同居住,物業費是王燕來交的,家中的水電費、煤氣費等均從王燕的銀行賬戶扣繳。 趙強說,他們沒有辦復婚,王燕卻和別人在一起,導致兩人感情破裂。但他堅持認為,之前是“假離婚”,所以離婚協議無效,對財產的分割不公平——新房在王燕名下,王燕不僅不用付孩子的撫養費,還能獲得50萬元的補償,而他分得的房子本來就是他婚前購買的。 但法院審理認為,趙強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無效,認定《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判決趙強應向王燕支付50萬元賠償款及利息損失。 【法官說法】 法律上沒有“假離婚”小心復婚不成人財兩空 雖然在上述撫養糾紛中,是否為“假離婚”并非關鍵所在,審理過程中也未執著于該問題,但是現實生活中,為了拆遷補償、買二套房、逃避債務、孩子上學等因素,“假離婚”現象的確時有發生。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履行了法律規定的行政或訴訟程序,就發生法律效力。法律專業人士分析,其中蘊含著很大的風險,不論出于什么樣的目的,夫妻辦理離婚手續都應當慎之又慎。 所謂“假離婚”最大的兩個風險就是復婚不成,還有人財兩空。夫妻雙方一旦解除婚姻關系,是否復婚,均由當事雙方自愿決定。 “假離婚”的問題可能不會馬上暴露,但如果有積怨或對方見異思遷等因素存在,日后一方不愿意復婚,另一方也很難以“假離婚”為由來挽回婚姻;其次,為消除房產、財產等記錄,雙方“假離婚”時往往會協議將房產、錢財劃歸一方所有,如果弄假成真,另一方很可能會受到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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