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wǎng)5月2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琴行開業(yè)當天,一名特殊的顧客“三顧琴行”,最終以2.1萬元買下一臺立式鋼琴。
然而,兩天后,這位顧客卻將琴行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賠三”,即退還購貨款2.1萬元,并賠償三倍貨款6.3萬元。令人意外的是,這位顧客還悄悄將自己與銷售人員的對話以視頻方式錄制下來,并作為證據(jù)提交給法院。
近日,同安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特殊的消費糾紛。法庭之上,雙方各執(zhí)一詞。原告顧客說,琴行欺詐消費者,要“退一賠三”;琴行卻反駁說,根本不存在欺詐,而是對方“釣魚打假”。琴行還指出,這位顧客原本是外地一家琴行的經(jīng)營者。
三顧琴行:顧客暗拍視頻取證
2016年1月20日,廈門一家琴行舉辦了開業(yè)優(yōu)惠活動,賈先生(化名)前去問價,并表示出強烈的購買意愿。一天之內(nèi),他共三次到店查看詢價,前兩次在店里的逗留時間都超過了一小時。
賈先生在導購員的耐心講解下,詳細了解了心儀鋼琴的相關信息,打開琴蓋查看零部件等等,得知該款鋼琴的機芯和馬克是進口的。最終,賈先生在第三次進店后,以2.1萬元的優(yōu)惠價格買下了這臺原價3.98萬元的立式鋼琴。
不過,賈先生在第三次進店時,悄悄將自己與銷售人員的對話以視頻的方式錄制下來。而且,他還要求銷售人員在訂金收據(jù)和購貨收據(jù)上寫下鋼琴的品牌型號和價格等,還要補充說明其所買鋼琴是“進口機芯、進口馬克”。
然而,賈先生說,他經(jīng)過查驗,發(fā)現(xiàn)自己所購買的鋼琴不是琴行所承諾的進口機芯、進口馬克,而是國內(nèi)浙江一家企業(yè)所生產(chǎn)的。
起訴索賠:要求琴行退一賠三
為此,購買鋼琴兩天后,賈先生就將琴行告上法庭。他起訴要求解除與琴行的買賣合同,還要求對方“退一賠三”,即不但要退還購貨款2.1萬元,還要賠償三倍貨款6.3萬元。賈先生還舉證說,他對雙方成交過程進行了錄像,該視頻資料足以證實琴行在銷售中告知他鋼琴為“進口產(chǎn)品”,且訂金收據(jù)和購貨收據(jù)上也寫明其所買鋼琴為“進口機芯、進口馬克”。
近日,同安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索賠案。庭審中,針對被告琴行是否存在誤導和欺詐原告的行為,以及是否適用消法“退一賠三”的規(guī)定這些焦點問題,雙方展開激烈爭辯。
原告賈先生稱,由于琴行舉行開業(yè)酬賓活動,價格比較優(yōu)惠,且購買時銷售人員承諾鋼琴機芯、馬克是整機進口而非部分進口,他便心動購置了一臺。但琴行違反了合同的約定,導致他用原裝進口鋼琴的價錢購買了國內(nèi)組裝的鋼琴。
但是,被告琴行答辯說,根本不存在欺詐行為,事實上是對方在“釣魚打假”。賈先生不是為生活消費而購買鋼琴,而是為了獲利,利用消法規(guī)定設下圈套,以此向琴行索賠。
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求
近日,同安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此案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diào)整的范圍,賈先生起訴要求退一賠三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因此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庭審理認為,琴行店員應賈先生要求在銷售單上備注的進口機芯、進口馬克并無法直接理解為訟爭鋼琴的機芯、馬克應為整機進口,而且與訟爭鋼琴有關的宣傳單等文字資料并未將整機進口機芯、進口馬克作為重點介紹內(nèi)容向消費者廣泛推介,上述文字資料足以使消費者對產(chǎn)品的真實情況得以全面知悉,不存在誤導消費者的情況。
而且,賈先生學習了十多年鋼琴,自己又從事鋼琴銷售,對于賈先生而言,購買過程中三次打開琴蓋查驗部件并試彈,其對鋼琴機芯和馬克是否為整機進口應有準確的理解并具備相應的識別能力,不存在被店員誤導的情況。
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而本案當中,賈先生在購買鋼琴的過程中在店員不知情的情況下,打開錄音錄像設備進行錄制,有悖一般消費者通常的民事行為準則和交易常理。
所以,法院認為,賈先生在故意錄制視頻過程中的言行無法排除有意引導和誤導琴行店員的傾向,因此,這一視頻資料也無法證實琴行存在誤導和欺詐行為。
焦點爭議
商業(yè)欺詐,還是釣魚打假?
原告:欺詐顧客,退一賠三
賈先生認為,因為琴行的誤導和欺詐行為,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故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琴行退還貨款。另外,根據(jù)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琴行還要賠償三倍貨款。
被告:釣魚打假,不該賠償
琴行答辯說,琴行自始至終都沒有誤導和欺詐賈先生。產(chǎn)品標簽上的確注明產(chǎn)地是中國,機芯上也貼有“Made in China”的標簽。
琴行還說,賈先生并非為生活消費而購買鋼琴。琴行經(jīng)查詢發(fā)現(xiàn),賈先生是安徽一家琴行的經(jīng)營者,從事鋼琴銷售。自己賣鋼琴卻向琴行買鋼琴,在購買鋼琴過程中還悄悄進行錄音錄像,并有意誘導銷售人員順著其想法進行介紹,在收到琴的第二天就起訴索賠。可見,賈先生是“釣魚打假”。
專家說法
知假買假,能否索賠?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健雄:本案屬于釣魚打假。釣魚式打假大致可分為四種:(1)打假人員已經(jīng)掌握了商家賣假貨的信息,假扮成消費者去取證; (2)打假者采取上門推銷假貨,再購買假貨的行為,使商家陷入圈套而形成表面上的售假行為;(3)打假者主動定制、購買假貨,商家受到引誘而制假售假; (4)打假者為了獲得“制假售假”的證據(jù),要求銷售人員在商品收據(jù)上寫下與商品特征不太相符的描述,或引導銷售人員做出與商品特征不符的描述等。
知假買假者的目的是通過懲罰性賠償制度獲得賠償,所以不能將知假買假者認定為消費者。根據(jù)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因食品、藥品質(zhì)量問題發(fā)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chǎn)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chǎn)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zhì)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這一條僅僅是針對食品、藥品而言的,不應擴大到其他的商品或服務,因此,除食品和藥品知假買假外,其他商品和服務的知假買假行為不應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知假買假”并非誠信行為,對其進行保護有悖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綜上,除食品和藥品外,對于其他的商品或服務的“知假買假”行為,不應該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不能退一賠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