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軍的父母起訴到法院,將當天與小軍一起到溪邊玩耍的小薇等人以及河道管理單位都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支付88萬多元賠償金。 小軍父母起訴認為,小薇作為受益者,應當對小軍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小龍、小劉與小軍共同出游,卻沒有盡到救助義務,也應當對小軍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另外,被告廈門市同安區水利局作為河道管理者,沒有設置警示標志、管理不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被告小薇答辯說,小軍父母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小薇說,當時她確實不小心滑倒在水坑里,同伴小龍很快就把她拉上岸了。至于小軍怎么掉進水坑里的,小薇不清楚。不過,小薇說,他們與小軍是工友,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愿意作出一些補償。 被告小龍等人則說,當天小軍落水,大家都盡全力對他搶救,并報警求助,已經盡責。 被告同安區水利局答辯說,小軍到溪邊游玩,因救助落水同伴身亡,這跟水利局的管理行為沒有任何因果關系。 判決:被救無須賠償,但應補償 近日,同安區法院審理認為,小軍在救助溺水同伴小薇的過程中死亡,其救助行為應當得到贊揚,小薇、小龍在小軍溺水后采取報警并相互救助的方式進行營救,最終未能成功將小軍救起,在此過程中,小薇、小龍、小劉已經盡到救助義務,并不構成侵權。因此,他們對小軍的死亡不負有賠償責任。 不過,法官也指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本案中,小軍因救助小薇而死亡,遭受人身損害,雖未能直接將小薇救起,但是對小薇最后被成功救起確實起到了幫助作用。所以,小軍的家屬可要求小薇及其家人在一定范圍內進行補償。 因此,法院一審判決,小薇應補償小軍家人25000元,其他幾名工友則各補償5000元。至于被告同安區水利局,法院認為,同安區水利局在河道周圍設置了警示標志,小軍作為成年人,應當預料到玩水的危險性,水利局已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和提醒義務,所以對小軍的死亡不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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