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7月14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文 陶小莫/漫畫)雇員自帶工具作業,卻因工具漏電被電死,誰來擔責?近日,集美區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索賠案,一審判雇主承擔45%的賠償責任。 “過錯越大,責任越大。”法官說,責任誰來承擔,關鍵看這一事件中各方的過錯,根據過錯大小來分配責任。 悲劇 自帶工具漏電 害死自己 去年年底,房東老張要翻建農村房屋,包工頭大劉向老張承包該房屋的地基樁基工程。隨后,大劉雇請皮某等人干活。施工期間,皮某在樁基井施工過程中觸電身亡,大劉在施工現場參與搶救。 經鑒定,事發時皮某自帶的手持電動挖掘機機身外殼金屬件帶電,存在漏電情況。 事發后,大劉陸續支付皮某家屬1.3萬元,老張也陸續支付皮某家屬3萬元。 皮某家屬認為,皮某與大劉存在雇傭關系,因此對于皮某在施工中所遭受的人身損害,雇主大劉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老張明知大劉沒有相應資質仍將修建房屋業務承包給大劉,應當與大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皮某家屬將大劉與老張起訴至法院,要求大劉賠償其110萬元,老張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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