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點評】 銀行“直接扣收” 不公平也不合理 上述銀行信用卡格式條款,主要涉及銀行是否有權“直接扣收”消費者其他本行賬戶款項的問題。福建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福猛認為,消費者逾期未償還信用卡欠款的,銀行有權進行催收和主張權利。但是,除非是簽署自動還款協議的關聯賬戶,銀行無權直接扣收消費者其他本行賬戶的款項。 “按照規定,有權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存款的機關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法規沒有賦予銀行對消費者‘直接扣收’的權利。”陳福猛說,該等權利應屬法定事項,銀行不應使用約定的方式來取得該項權利。 根據《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國家憲法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銀行有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的義務。 “如果允許銀行直接扣收消費者在本行的其他賬戶款項,那么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從何談起?”陳福猛說,如果允許銀行直接扣收,那么發生信用卡糾紛時,在消費者于本銀行有儲蓄存款的情況下,是不是意味著銀行可以不用通過法院財產保全而可直接凍結、劃走銀行存款?如果銀行直接扣收的是消費者在本銀行的定期存款、理財產品、外幣,由此造成的存款利息損失、理財損失、匯兌損失,又如何承擔? 陳福猛認為,信用卡合同糾紛與儲蓄合同等糾紛不是同一法律關系,銀行不應“跨越”操作。否則,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消費者損失的,銀行應承擔賠償責任。 銀行在信用卡格式條款中規定“直接扣收”的措施,不同于消費者授權扣款。銀行該項規定明顯加重了消費者責任,甚至是免除了銀行相應的義務,應屬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從法律后果上看,如果允許銀行“直接扣收”,意味著銀行可以排除司法管轄,直接凍結、扣劃消費者的款項而不經審判。這是違反公平原則的,也直接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
相關閱讀:
- [ 08-16]小伙信用卡套現還債 越欠越多去搶劫獲刑4年2個月
- [ 08-15]廈門市某小伙因信用卡負債累累去搶劫 被逮捕判刑
- [ 08-08]廈市民信用卡逾期6天被收780元? 銀行收費符合規定
- [ 07-29]晚幾小時還款就被罰息收滯納金 3天信用卡寬限期去哪了?
- [ 07-21]暑假出游,保障、省錢兩不誤 信用卡送你旅行保險
- [ 07-10]剛發的工資十幾分鐘內被扣光 原來是被冒名辦理信用卡
- [ 06-17]女子透支10萬元信用卡并到期不還 還玩起"躲貓貓"
- [ 05-07]男子迷戀買彩票花光家產透支信用卡 躲山里去采石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