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 高金環)很多市民有這樣的經歷,出國或其他原因需要辦一張信用卡,就直接選一家銀行,對于合同上的條款連看都不看就簽字。實際上,合同上的“雷”不少,比如,欠款后銀行的扣款權利就大到讓人想不到。
對于銀行業格式合同問題,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消保委及廈門晚報聯合開展的廈門市首次銀行業消費調查評議活動做了梳理及點評。
此前,廈門大學法學院成立了“廈門銀行業格式合同適用與消費者權益保護調查”社會實踐隊(以下簡稱“實踐隊”)開展相關調查,收集了15家銀行業格式合同。現在就由市消保委律師團律師、福建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福猛來為大家點評。
【規定類型一】
欠款可在同銀行其他賬戶扣收
部分銀行的信用卡章程中規定,持卡人經催收仍未清償欠款,發卡機構可從持卡人在其任何分支機構開立的任何賬戶中直接扣收。
以工商銀行為例,《中國工商銀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第二十五條之(三)規定:“持卡人未在發卡機構規定的還款期限內償還欠款的,發卡機構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過信函、短信、電子郵件、電話、上門、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經催收仍未清償欠款,發卡機構可選擇采取或同時采取如下措施:……;從持卡人在中國工商銀行任何分支機構開立的任何賬戶中直接扣收;……”;《牡丹信用卡領用合約(個人卡)》第三條之2也規定,“若甲方經乙方催收仍未能清償其欠款,乙方有權選擇采取或同時采取如下措施:……從甲方在中國工商銀行任何分支機構開立的任何賬戶中直接扣收;……并由甲方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及造成的損失。”
農業銀行《金穗貸記卡領用合約(個人卡)》第六條之6有類似規定,具體為:“乙方未按期償還欠款、支付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和費用的,甲方可委托催收機構向乙方催收,可直接從乙方在中國農業銀行各機構開立的賬戶中劃收,但依據法律法規和雙方約定不得劃收的賬戶除外,因此而支出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由乙方承擔。”
【規定類型二】
扣同銀行其他賬戶不限幣種
針對信用卡,有的銀行在合約中不但設立“直接扣收”規定,還強調“不限幣種”。
以浦發銀行的《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信用卡(個人卡)領用合約》為例,其第三條第八款規定,如乙方未能按時還款,甲方有權催收欠款,并規定“乙方授權甲方從乙方在甲方任何機構開立的賬戶中扣收欠款,甲方不需對此承擔責任并同時保留繼續追索的權利。若采取此種方式償還信用卡欠款時需要將一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甲方有權按慣例予以兌換,乙方應負擔因此可能產生的所有匯兌風險、損失、傭金及其他收費。”
交通銀行《交通銀行太平洋個人信用卡領用合約》第三條第九款規定:“如乙方未按時償還任何到期應還款項,乙方授權甲方隨時扣劃乙方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交通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立的任何賬戶中的資金用于清償(包括在乙方的多張主卡間或多幣種卡的各幣種賬戶間進行資金抵銷),扣劃后,甲方應將相關扣劃結果以手機信息或信函等方式通知乙方。如扣劃所得資金與需償還的應還款項幣種不一致,甲方有權按扣劃時甲方公布的匯率結售匯后折抵清償。”
建設銀行也有針對信用卡簽約,可“在乙方開立的任何賬戶上扣收任何幣種款項”的規定。
【規定類型三】
定期存款和理財產品也可抵扣
還有些銀行在信用卡合約中,將定期存款和理財產品納入“直接扣款”范圍。
以光大銀行為例,《中國光大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乙方未依約還款的……有權停止乙方信用卡的使用并有權從乙方在甲方開立的任何賬戶扣收,如需扣劃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乙方同意放棄其未到期存款產生的全部孳息,扣收后的定期存款余額一并轉入其活期賬戶。”
興業銀行的《興業銀行信用卡(個人卡)領用合約》第四條之七有類似規定:“乙方出現未能還清信用卡最低還款額情況時……如需扣劃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用于抵銷,乙方同意放棄其未到期存款產生的全部利息,甲方不需要對此承擔責任并同時保留繼續進行追索的權利。若采取此種方式抵銷信用卡欠款時需要將一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甲方有權根據甲方慣例,在一定的時間依照一定的匯率進行兌換,乙方應負擔因此可能產生的所有兌換風險、損失、傭金及其他銀行收費。”
部分銀行還有“凍結”規定。如招商銀行的《招商銀行信用卡(個人卡)通用領用合約》第五條之二規定:“乙方若未依約還款或有違法違規、欺詐行為,甲方有權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乙方同意甲方凍結及扣劃其在招商銀行轄下任一機構開立的賬戶內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幣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財產品、第三方存管賬戶內款項等)以及處分相關信用卡項下抵質押物用于清償甲方的經濟損失。如需凍結及扣劃乙方的外幣存款或理財產品,乙方同意招商銀行凍結、扣劃、強制結匯并同意配合招商銀行辦理結匯的相關事項(如:配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等),結匯匯率以招商銀行結匯當時的招商銀行對外公布的外幣實時買入價為準;如需扣劃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財產品,乙方同意放棄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財產品產生的全部孳息(如有),扣劃相應資金用于償還乙方應償還債務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財產品款項將轉入乙方活期賬戶……”
【律師點評】
銀行“直接扣收” 不公平也不合理
上述銀行信用卡格式條款,主要涉及銀行是否有權“直接扣收”消費者其他本行賬戶款項的問題。福建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福猛認為,消費者逾期未償還信用卡欠款的,銀行有權進行催收和主張權利。但是,除非是簽署自動還款協議的關聯賬戶,銀行無權直接扣收消費者其他本行賬戶的款項。
“按照規定,有權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存款的機關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法規沒有賦予銀行對消費者‘直接扣收’的權利。”陳福猛說,該等權利應屬法定事項,銀行不應使用約定的方式來取得該項權利。
根據《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國家憲法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銀行有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的義務。
“如果允許銀行直接扣收消費者在本行的其他賬戶款項,那么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從何談起?”陳福猛說,如果允許銀行直接扣收,那么發生信用卡糾紛時,在消費者于本銀行有儲蓄存款的情況下,是不是意味著銀行可以不用通過法院財產保全而可直接凍結、劃走銀行存款?如果銀行直接扣收的是消費者在本銀行的定期存款、理財產品、外幣,由此造成的存款利息損失、理財損失、匯兌損失,又如何承擔?
陳福猛認為,信用卡合同糾紛與儲蓄合同等糾紛不是同一法律關系,銀行不應“跨越”操作。否則,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消費者損失的,銀行應承擔賠償責任。
銀行在信用卡格式條款中規定“直接扣收”的措施,不同于消費者授權扣款。銀行該項規定明顯加重了消費者責任,甚至是免除了銀行相應的義務,應屬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從法律后果上看,如果允許銀行“直接扣收”,意味著銀行可以排除司法管轄,直接凍結、扣劃消費者的款項而不經審判。這是違反公平原則的,也直接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