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案例】 向他人借款50萬 用假房產證抵押 近年來,有些人在借款時,會把名下的房產證作為抵押,由債權人保管,用以督促如期還款。但有些人的真房產證因辦理貸款放在銀行,就用假證抵押給債權人。 2009年7月,市民李某持何某的房產證到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真假,經審驗為假證。李某稱,之前何某向他借款50萬元,并把“房產證”抵押給他,還辦理了公證,但未辦理抵押登記。何某遲遲不還錢,李某對房產證的真假產生懷疑,才想起要查詢。 “如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就可以防止受騙。”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相關負責人說,市民如果不能確定房產證的真假和產權的真實情況,在借款前,應堅持要求會同產權人到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確認證件真假,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這樣一來,如果借款人不能如期還款,債權人才能實現自己的抵押權。 受父親委托辦房產證 偷偷過戶到自己名下 2014年10月,老廖來到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駐市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手持兩本證號相同、內容基本一致的房產證,但證上的業主名字和身份證號不同。 老廖說,該處房產是他早年購買的,交由兒子全權辦理房產證。他拿到的房產證上寫的是自己的名字,從未產生過任何懷疑。但后來,老廖在兒子家發現了一本相同的房產證,業主姓名欄竟寫著兒子的名字。 工作人員在系統上查詢后,證實寫著老廖名字的房產證是假的,寫著他兒子名字的那本才是真的。原來,當時兒子幫父親辦理房產證時,利用父親全權委托的便利條件,將房產偷偷過戶到自己的名下,并做了一本假證給父親。老父親就這么被兒子蒙騙了多年。 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提醒,市行政服務中心以及各區行政服務中心均設有自助查詢終端機,如果市民需要查詢房產證真假,可前往自助查詢。 【鏈接】 偽造公文證件等 將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280條規定,偽造、變造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造假者大多是利用部門之間信息尚未共享的情況,制作假證件。業內人士認為,如果能建立全國范圍的戶籍管理、婚姻登記管理、工商登記管理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實時查詢,假材料將無處遁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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