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為賣房實為擔保債務人成功索回 雖然老田一度堅稱方先生就是想賣房子,但在證據面前,他最終松口承認賣房合同是借款的擔保。 我國擔保法第四十條規定,抵押合同不可以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將抵押物的所有權直接轉移給債權人。也就是說,債權人不能直接依據合同獲得抵押物的所有權。法官認為,本案中,債權根本還沒到期,老田卻把房子和車位賣給兒子,這是以買賣的形式,實現提前轉移抵押物所有權的非法目的,因此出賣行為無效。 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此湖里法院最終判決小田應返還涉案車位給方先生。至于已經過戶給第三人的房產,因涉及折抵價款返還的問題,正在另案處理。 提醒簽訂抵押合同 規避財物糾紛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像本案這樣的情況,目前在民間借貸市場上還有不少,即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房產等財物作為抵押物,同時辦理公證委托手續,將抵押物的出租、出售等一切處分權均委托債權人辦理。 法官特別提醒,這種做法雖然比較便利,可以繞開辦理抵押登記的手續,但其中暗藏巨大的法律風險。比如債權人可以憑《委托書》擅自變賣抵押物,債務人也可以瞞著債主再把財產抵押甚至變賣給其他人。為了避免交易風險,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還是應該依法簽訂抵押合同,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權登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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