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法條】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廈門晚報訊(記者彭菲)妻子發現丈夫有出軌的種種跡象,決定起訴結束婚姻。丈夫一再否認,不同意離婚。這該怎么辦?在思明區法院家事法庭近日審理的一樁離婚糾紛中,微信聊天記錄成為認定男方出軌的關鍵證據之一。在證據面前,丈夫最終承認其真實性。 隨著微信的使用越來越普遍,不少當事人都會提交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法官表示,微信聊天記錄是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證據類型之一,但最終能否被采信,還要視情況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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