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湖法宣) 債主憑著5張借條以及一名證人,起訴索討48萬元債務,但最終法院只認定其中的8萬元,這是為什么呢?法官說,判斷是不是真借錢,光有借條還不夠,更何況,那名見證人存在瑕疵。近日,湖里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 【經過】 見證人簽完字就走了,沒見到錢款交付過程 債主老王說,他一共借給朱某48萬元,5張借條的日期不同,其中兩張共8萬元是2013年2月寫的,另外3張共40萬元是在同年3月寫的。早已過了約定的還款時間,但朱某遲遲不還錢。 而朱某解釋,他和老王在生意上有往來,8萬元是因為雙方合作的項目泡湯了,他答應補償給老王5萬元,他當時沒有這么多現金補償,于是他答應多補償3萬元,并以借條的形式承諾下來。為了證明自己說的是事實,朱某以銀行轉賬記錄為證,證明他曾在還款期限內將4.3萬元匯入老王的銀行賬戶。至于那40萬元,朱某說是老王幫他處理事務,向他索要的“感謝費”,他是被迫寫的借條,并不是借錢。 由于雙方各執一詞,老王只好申請兩人共同的朋友阿斌出庭作證。在后3張借條上,阿斌都作為見證人簽了字。 阿斌告訴法官,2013年3月24日那天,三人約在一家咖啡館見面,他到的時候,老王和朱某已經協商好了,于是他就在借條上簽名,當時氣氛融洽,而他簽字之后就走了,并沒有看到40萬元是不是真的交到朱某的手上。 由于朱某否認40萬元借款,老王又沒有銀行轉賬或取現的記錄,法官便再詳細詢問錢款交付的過程。老王說,阿斌走后,他和朱某回到了車上,他當面將現金交給了朱某。 【判決】 關鍵環節見證人不在場 這不符合交易習慣 湖里區法院審理認為,在民間借貸中,邀請第三方現場見證,卻沒有讓見證人對其交付款項這一關鍵環節進行見證不符合交易習慣,加上調取老王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無法證明40萬元借款的資金來源,因此認為雖有借款合同(即借條)但未生效。而另外的8萬元予以認定,由于已經部分還款,因此判決朱某償還剩下的3.7萬元,并按照借條上的約定支付逾期還款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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