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呼聲 拿不出證據還是沒用 “最高法的補充規定再好,我拿不出證據,還是沒用。”導報記者采訪了一位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吳女士。她在離婚后,被前夫的債權人告上法庭,“被負債”上千萬元。吳女士表示,這次出臺了補充規定是件好事,但最關鍵的舉證問題還是難以解決。 吳女士認為,債權人在借錢給夫妻一方時,如果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這筆債務,務必讓另一方也簽個字,避免配偶不明不白背上債務。“銀行辦貸款,都需要夫妻共同簽字,為什么民間借貸,幾十萬元甚至幾百萬元的借款,只要夫妻一方簽字,另一方知不知道都不要緊?” 律師說法 共同債務關鍵看兩點 婚內舉債,算不算夫妻共同債務?對此,導報記者調查后發現,不同情形下,會有不同結果的判決。 在有的案件中,法官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判決要求配偶一方承擔連帶責任;但是,有時法官也可能不認定為共同債務,不判“連帶”。 為什么同樣是婚內舉債,有的案件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有的案件則認定為個人債務? 對此,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律師說,判決結果出現差異,主要原因在于對《婚姻法》理解的不同和舉證責任的不同。他認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關鍵要看兩點,一要看對借款一事配偶“是否知情”,二要看該筆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 法官提醒 三種情形不算共同債務 “不應將所有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海滄法院一位法官說,判斷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應考慮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幾種例外情形:一是舉債配偶一方借款時與出借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就不算夫妻共同債務;二是夫妻有“約定財產制”并為出借人知曉,也不算夫妻共同債務;另外,如果該筆借款沒有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也不算夫妻共同債務。總之,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屬于上述任何一種情形,那么就無須為配偶的債務“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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