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騙舉債前妻被追債 法院認定不屬于共同債務 2011年7月至11月,老王多次向朋友阿強借錢,共計100萬元。雙方都是口頭協(xié)議,連借條都沒有寫。根據(jù)法院的刑事判決書,當時,老王的一個朋友虛構(gòu)其父親是日本人,福島大地震時離世,留下了價值幾億元的遺產(chǎn),但是要繼承得先交遺產(chǎn)稅。朋友以此為由向老王借錢,老王因此被騙123萬余元。最后,老王發(fā)現(xiàn)自己被騙,但錢已經(jīng)追不回來了。 阿強起訴時表示,老王與他失聯(lián),還離婚了,但是債務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的,前妻應該共同承擔債務。 法院審理認為,阿強與老王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借款合同,但從相關轉(zhuǎn)款憑證結(jié)合刑事判決書所認定的相關事實,可以認定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阿強有權(quán)利要求老王還債。但這筆借款均由阿強的賬戶轉(zhuǎn)賬至老王的賬戶,老王前妻從未經(jīng)手,無法認定是夫妻共同舉債。另外,根據(jù)工資收入情況分析,老王的前妻并無必要因個人或家庭生活大筆舉債,因此這筆借款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終,法院判決僅由老王向阿強償還債務。 觀點 舉證有一定困難 可從自身找證據(jù) 長期審理家事案件的法官告訴記者,雖然對二十四條做了補充,但他們還是發(fā)愁,有時候心里很同情,但判決難以支持。一方面,未具名舉債的配偶一方,很難證明對方與他人惡意串通、虛構(gòu)借貸;另一方面,債權(quán)人或許根本不知道債務人借錢是用于非法用途,債務人的配偶未經(jīng)手,難以證明這些錢用在哪里。特別是在借貸越來越便利的今天,這些舉證都很有難度。 還有一位法官說,自己曾遇過一樁離婚案件,丈夫提出了多筆債務,認為是共同債務,女方懷疑是虛假債務,但是難以舉證反駁,索性也提交了借條等來證明其向同事借款。為此法官警告雙方,如果有作假,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之后,夫妻兩人才作罷。 法官建議,對于大額借款,那些“被拉下水”的一方可以搜集自己的銀行流水、工作證明、日常開支等,以證明無借款需要;對于用于賭債、吸毒等非法債務,可以搜集配偶不良嗜好的證據(j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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