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超市賠10倍價錢,經銷商需連帶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向消費者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承擔賠償損失及支付賠償金的義務。飲料中每瓶的庫拉索蘆薈凝膠含量都有可能超過30克,在未經特別提示下,消費者購買一瓶飲料一般會全部飲用,有可能對身體造成損害;外包裝雖然提示了每日的攝入量不能超過30克,但并未就消費者每日飲料可飲用量進行提醒。因此應認定該飲料為不安全食品。 另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據此,法院判決超市應向董先生支付1000元,經銷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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