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一家三口高高興興去旅游,在返回廈門的途中卻遭遇交通意外,三人均受傷。交警認定接送旅客的司機在事故中不負責任,但旅行社可以免去賠償嗎?昨日,記者從思明區法院了解到他們近期一審判決的這起旅游合同糾紛。該案目前仍在上訴期。 2015年5月12日,李先生一家三口在某旅行社經營的網站上,訂購了大金湖、寨下大峽谷和上清溪的兩日游產品。回廈門前,旅行社安排一輛小轎車載他們到火車站乘動車。結果在泰寧城關往上清溪方向路段,對面駛來的一輛輕型貨車撞上了小轎車,貨車司機棄車逃離。 李先生一家均不同程度受傷,被送往當地醫院治療。60多歲的李先生和50多歲的妻子不僅骨折,還出現內臟損傷,前后住院2個多月。根據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貨車司機負全部責任。李先生一家僅醫藥費就花了60多萬元,旅游公司和肇事司機事后補償了26萬余元,此外就沒有賠償了。李先生一家起訴旅行社,希望討個說法。 在法庭上,旅行社拿出旅游合同,稱合同已經寫明“第三方造成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旅行社表示,根據事故責任的認定,旅行社安排接送李先生一家的司機沒有過錯,因此應由肇事方承擔責任。 思明區法院一審認為,李先生及其妻子、女兒三人與旅行社存在旅游合同關系,旅行社對游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在此期間,因發生交通事故,李先生一家的身體受到損害,旅行社負有違約之責,因此李先生一家向旅行社主張賠償,合理合法。根據李先生提供的票據和相關的法律規定,法院對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進行認定,一審判決旅行社向李先生賠償47.19萬元,向李太太賠償24.88萬元,向李先生的女兒賠償2300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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