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 女方的賬戶沒問題,男方的賬戶有蹊蹺 針對雙方的說法,法院調取了兩人名下的銀行賬戶明細進行核實。調查發現,阿琴的賬戶里有轉出記錄也有轉入記錄,他們的兒子交給阿琴母親照顧,需要支付一定的生活費用,轉出與轉入之間的差額沒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支出的范圍。 阿森的銀行交易明細顯示:他拿到補貼后曾兩次取款,一次5萬元,一次6萬余元。此外,他曾在一家家居店刷卡近十余萬元。阿森承認領取了住房貨幣化補貼,但稱補貼全部用于還卡債和生活支出。然而,該對賬單的還款時間在領取補貼之前,這與阿森所說自相矛盾。對于阿森的解釋,阿琴也提出質疑:“家中當時沒有添置任何家具,那15萬元究竟用在何處?而且,兩人收入穩定,沒有必要舉債。” 判決 男方有隱匿財產行為,住房補貼70%歸女方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阿琴出售房產的時間距離離婚訴訟時間較長,不符合離婚時轉移變賣財產的時間要件,但根據當初買房支付款項的情況,婚后支付的約3%的份額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進行分割。另外,根據《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的住房補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須依法分割。從在案證據看,領取的住房補貼數額較大,阿森稱已經花完,但又無法舉證說明其合理用途,可以認定為“離婚時隱藏夫妻共同財產”。 據此作出如下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同時對這些存有爭議的財產進行分割:由于公積金目前無法提取,各自名下的公積金賬戶余額歸各自所有,由男方向女方補償差價;阿琴出售房產所得款中有3%屬于夫妻共有,兩人均分,即各分得1.5%,由阿琴支付給阿森7000余元;由于阿森存在隱匿財產行為,住房貨幣化補貼由阿琴分得70%,他自己分得30%,阿森應向阿琴支付8萬多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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