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一方提出合理懷疑 另一方須提交證據 在離婚案件中,不少離婚當事人為了達到多占財產的目的,不惜采用隱藏、轉移、變賣或偽造債務等種種手段。對于此種行為如何處理,我國《婚姻法》第47條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35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行為方為男方的,女方分割的財產份額不低于70%。 不過法官說,這樣的規定是基于對婚姻關系中誠信一方的保護,但實踐中適用該兩條法律法規的比例較低,主要原因是查明隱藏、轉移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事實存在一定的困難。法官建議夫妻雙方在日常的婚姻生活里加強溝通,準確掌握家里的財務狀況,及時發現問題,并留存證據;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當一方提出合理懷疑時,另一方必須提交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財產的合理用途,否則很有可能要承擔不利后果。 |
相關閱讀:
- [ 03-29]某男子為保房子假離婚 結果房沒了老婆也跑了
- [ 11-30]男子假離婚買房變真離婚“丟”房 結果還背一身債務
- [ 08-29]辦理過戶手續時持假離婚證 失信行為要登報檢討
- [ 08-07]假離婚真悲劇賠女兒又丟房 為爭撫養權舉證假離婚
- [ 08-06]夫妻倆為了買房假離婚 分居后丈夫出軌感情破裂
- [ 09-25]廈門:為了少掏購房首付款 夫妻假離婚變成真搶房
- [ 06-19]廈門一對小夫妻為買房假離婚 定金險打水漂
- [ 04-14]廈門一對夫妻假離婚弄假成真 賠了房子又賠錢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