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4月1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二手房交易過程中,房貸推遲放款,能否成為賣家解約的理由?近日,集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最終,一審判決認為買家不構成根本違約,駁回賣家的訴訟請求。
據悉,在這起案件中,房貸推遲放款是因為買家申請商業貸款后,應銀行要求補充資信證明材料,導致放款時間推遲。于是,賣家就以買家沒有及時支付購房余款“構成根本違約”為由,告上法庭要求解約。
房貸推遲放款,房東不賣了
林先生購買的房產位于集美區,房屋成交金額為176萬元,賣家是房東小楊及其妻子。2016年8月,林先生和賣家小楊夫妻簽訂了《房產買賣協議》,當時雙方約定:林先生于同年9月8日前支付60萬元;余款116萬元由林先生向銀行申請商業貸款,由銀行直接轉至小楊賬戶。
此外,合同還約定,林先生應在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當日,備齊按揭所需的資信證明材料并辦理銀行按揭手續,林先生取得產權證后立即配合銀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逾期達三日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簽約之后,林先生按約定支付了60萬元。隨后,小楊夫妻依約與林先生辦理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將該房屋產權登記在林先生名下。同一天,銀行受理了林先生的房貸申請,林先生當場提交申請房貸所需的基礎材料并簽訂貸款申請材料。
不料,兩天后,銀行在核實完征信情況后,發現林先生的配偶在兩年內信用卡逾期還款記錄超過6次,需要林先生補交信用卡的還款明細,于是,又通知林先生補交材料。
隨后,林先生補交了材料。但是,小楊夫妻因擔心林先生未能通過銀行審核,無法支付購房余款,為此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恢復產權登記、由林先生承擔違約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銀行審核通過了林先生的房貸申請,將116萬元轉賬給小楊。但是,小楊夫妻仍然堅持認為林先生延遲履行提交資信證明材料的義務導致房貸延遲發放,構成根本違約。
判決:駁回訴求,不能解除合同
近日,集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賣家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訟爭房屋產權已轉移登記至林先生名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林先生應銀行要求補充提交資信證明材料屬于正常的流程,而且,銀行已經將貸款支付給小楊,林先生的付款義務履行完畢,合同中也未明確購房余款的支付期限,林先生不存在根本違約行為。
因此,法院判決認為,原告主張解除合同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