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6月6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昨天是世界環境日,廈門中院發布了六大典型案例,這些案件涉及金融、破產、生態環境三大領域,其中有毀林者再造林獲判緩刑,也有企業持續破壞生態被判敗訴,還有廈門首例破產“預重整”助企業扭虧為盈案。
據介紹,近年來廈門市兩級法院受理涉金融糾紛案件逐年增多。一年來,全市法院共審結一審金融借款案件1755件、二審金融案件115件,總標的37.74億元。
此外,一年來全市法院共審結各類涉生態案件123件,受理案件數、審結案件數、人均辦案數均創歷史新高。
典型案例1:
毀林者再“造林”最終獲判緩刑
毀林者積極恢復植被,能否從輕判處?昨日,廈門中院發布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
此前,被告人林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征占用林地許可、用地審批等行政許可的情況下,擅自組織人員對其租賃的14畝果林地進行平整、硬化建設汽車培訓訓練場,用以經營汽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已經掛滿果實的樹木一棵棵被推倒,原本肥沃的土地被硬邦邦的水泥地所取代,林地的植被和林業種植條件被嚴重毀壞。2015年2月5日,林某經公安機關通知后到廈門市公安局海滄森林公安派出所接受調查。
案件審理期間,法院依法責令被告人林某對非法占用的農用地包括被水泥硬化的汽車訓練場地進行整改、恢復。
在法官的努力下,林某終于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主動表示愿意退出土地,并積極恢復植被。整改開始后,承辦法官會同森林公安民警、公訴人等多次實地走訪非法占用農用地現場,對整改不到位的地方再次責令進行整改。幾個月后,14畝的土地終于全面“復綠”。經鑒定,被占用的農用地基本恢復具備林業種植的條件。
最終,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林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不過,考慮到他在案發后能積極采取整改措施,有悔罪表現,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所以,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法官說法
將生態修復納入量刑情節
法官說,在這起案件中,法院堅持修復性司法理念。本案受理后,多措并舉督促恢復性裁判的執行,該案的妥善審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廣大農戶受到了教育,進一步增強了環保意識。
同時,法院將生態修復納入量刑情節。經專業鑒定機構鑒定,該宗被占用的農用地已實施恢復林業種植條件的措施,基本具備林業種植條件,最后對被告人依法宣告緩刑,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服法并會盡其全力宣傳和保護環境。
典型案例2:
持續破壞生態,被叫停還告環保局
水產公司持續破壞生態環境,被叫停后還狀告環保局。最終,水產公司被判敗訴。
鄭某幾年前租下了海滄區蓮花村的一塊地,根據土地租賃合同,約定土地主人將部分土地租賃給鄭某建設水產養殖場,租賃期限10年。隨后,鄭某推動設立了廈門某水產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鄭某。
2015年2月2日,海滄環保局工作人員到水產公司溪頭水庫旁的養鰻場進行現場檢查。第二天,水產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某到海滄環保局接受調查,稱該公司沒有辦理環評審批手續,沒有辦理項目環保竣工驗收手續,養鰻場于2008年投入使用,養鰻場的水經排水管流入過蕓溪,未經過處理。
隨后,海滄環保局作出《決定書》,認定水產公司在海滄溪頭水庫的養鰻場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水產公司立即停止生產。
為此,水產公司將海滄環保局告上法庭。本案的焦點之一為被訴行政行為是否違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是否超過行政處罰時效。
經審理,法院判決認定,被訴行政行為屬行政命令行為,不是行政處罰行為,而且,養鰻場環保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處于繼續狀態,環保部門發現后應依據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原告關于案涉決定書違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或超過行政處罰時效的意見,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因此,判決駁回水產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持續破壞生態不適用“法不溯及既往”
法官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已明確將水產養殖項目列為應申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的項目,即2008年10月1日之后,列入名錄表中的水產養殖建設項目均應申報環評。
因此,原告一直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項目環保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違法行為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施行前后都存在,原告未配套建設經驗收合格的環境保護設施的違法行為處于連續狀態,被告對原告的違法行為適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規定進行處罰,沒有違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典型案例3:
企業負債上億,破產重整扭虧
破產“預重整”的企業是廈門一家運輸公司,該公司從事民用汽油、液化氣體等危險品運輸,因公司資產特殊性強,融資渠道有限,公司在經營中為拓展業務長期進行民間借貸,導致公司對外拖欠民間借貸本息達1.5億元。
2015年,因公司無力按期支付利息,多次發生債權人進入公司搶占油罐車、控制倉庫的事件,公司經營陷入困頓。隨后,債權人申請對該公司進行破產重整。
2016年5月9日,廈門中院裁定批準該公司的重整計劃。
令人意外的是,這家企業在破產重整前連續三年嚴重虧損,但進入重整程序后,第一個月即實現盈利15萬元,第二個月盈利30余萬元,債權人和職工逐漸恢復了對企業經營前景的信任,為重整計劃的通過和執行奠定了良好基礎。在公司召開的第二次債權人會議上,公司重整計劃在各表決組均高票順利通過。
法官說法
全省首例,有示范意義
該案是全省第一例采用“預重整”的破產案件,也是全國第一例在破產重整程序中直接繼受預重整表決結果的案例。該案在全國首次創設了在案件受理前的預重整階段召集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進行書面表決并在破產程序中直接予以確認、債權人委員會入駐企業實施監管、債權人自籌重組債務人企業等新的審判舉措,前后僅用不到四個月時間順利審結、重整成功。成為國內破產案件創新“預重整”審判方法的典型成功案例之一,在國內破產審判領域具有示范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