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鐘長鳴】 個別定點門診部 空刷社保卡 “勤奮”的醫保定點門診部小老板李某,每天都在員工下班后,偷偷關起門來獨自挑燈“工作”,他到底在干什么?原來是躲起來空刷收集來的社保卡,編造就診記錄,虛構就醫人數,沖高就診量,騙取醫保結算額度。通過與患者合謀,以藥換物,換取燕窩、補品、保健品、生活用品、家用醫療器材等非醫保基金支出范圍的物品,套取醫保基金。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參保人員在個別門診部或藥店工作人員物質利益的挑唆下,采取月租、刷卡額分成、返還現金或購物卡等形式,將個人的社保卡出租、出借給像李某一樣的“醫保耗子”,套取醫保基金。 從去年開始,醫保部門聯合公安局刑偵機關,相繼成功破獲了3起醫保騙保重大案件,1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正依照程序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面臨審判。根據數據監控分析,案件查處以來,通過加強醫保監管措施,開展醫保反欺詐行動,全市醫保基金支出增長率環比明顯下降。 【鏈接】 騙保將承擔法律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條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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