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7月20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離職員工泄密,竟然要賠50萬元?近日,集美區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勞動爭議案件,一審判決員工小梁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立即停止違約行為,并向原公司支付違約金50萬元。 據悉,這名員工與原公司簽有《保密協議書》,離職后又未經允許到同類公司工作,違反了競業限制約定,因此被判承擔違約責任。 員工離職之后 收到競業補償金 小梁原本是廈門一家公司的技術員。任職期間,小梁和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書》。 根據這份協議,雙方約定:小梁承諾在公司任職期間及離職后兩年內,非經公司事先同意,不直接或間接在任何企業(包含并不限于與公司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其他企業)內擔任職務;除非經公司書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參與與公司業務項目相同或類似之生產或經營企業;不直接或間接地從與公司相競爭的企業獲取經濟利益。 協議還約定,小梁若違反本協議義務,除返還已向公司領取的所有承擔本協議約定義務的補償費外,還應一次性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金額為小梁離開公司前一年工資收入的20倍。 2015年1月,小梁從公司離職。據悉,小梁2014年在公司的年工資收入近6萬元。小梁離職后,公司按約定陸續向他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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