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7月20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離職員工泄密,竟然要賠50萬元?近日,集美區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勞動爭議案件,一審判決員工小梁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立即停止違約行為,并向原公司支付違約金50萬元。
據悉,這名員工與原公司簽有《保密協議書》,離職后又未經允許到同類公司工作,違反了競業限制約定,因此被判承擔違約責任。
員工離職之后 收到競業補償金
小梁原本是廈門一家公司的技術員。任職期間,小梁和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書》。
根據這份協議,雙方約定:小梁承諾在公司任職期間及離職后兩年內,非經公司事先同意,不直接或間接在任何企業(包含并不限于與公司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其他企業)內擔任職務;除非經公司書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參與與公司業務項目相同或類似之生產或經營企業;不直接或間接地從與公司相競爭的企業獲取經濟利益。
協議還約定,小梁若違反本協議義務,除返還已向公司領取的所有承擔本協議約定義務的補償費外,還應一次性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金額為小梁離開公司前一年工資收入的20倍。
2015年1月,小梁從公司離職。據悉,小梁2014年在公司的年工資收入近6萬元。小梁離職后,公司按約定陸續向他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
違反競業限制 遭遇百萬索賠
2015年11月,公司獲悉小梁未經許可,于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另一家公司就職。新東家還為小梁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原公司發現小梁違反約定后,立即申請了勞動仲裁。當時,集美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很快作出裁決,要求小梁應支付給公司違約金100萬元,并立即停止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行為。隨后,小梁不服該仲裁裁決,向集美區法院提起訴訟。
小梁辯解說,他并未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無需支付違約金。而且,他不掌握公司的商業秘密,沒有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的必要,若確實違反競業限制約定,100萬元違約金也過分畸高。另外,根據相關規定,約定違反競業禁止的賠償金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整。
但公司堅持認為,小梁在離職后不久到同類公司工作,該公司生產的產品和公司的一致,因此,小梁違反了《保密協議書》的約定。此外,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不存在過高的問題。因為小梁的違約行為給公司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每年就超過100萬元,考慮到兩年的競業限制年限可能給公司帶來高達數百萬元的經濟損失,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并不算高。
法院一審判決 賠50萬違約金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小梁支付50萬元違約金。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新東家為小梁繳納社會保險費,應依法認定其與小梁存在勞動關系。而小梁的新東家與公司生產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根據《保密協議書》的約定,小梁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的競業限制約定,依法應當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因此,法院根據小梁的過錯程度、公司的實際損失情況以及案件的實際情況,酌情認定違約金為50萬元。同時,法院還要求小梁應立即停止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行為,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約定。
法官說法
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承辦法官說,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本案中,小梁與原單位簽訂有《保密協議書》,其離職之后到與原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新單位工作,違反了競業限制約定,因此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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