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9月2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集法宣/文陶小莫/漫畫)物業管理不好、業主家中失竊、沒收房沒入住,就能拒交物業費?
近日,集美區的業主張先生因拒交物業費被判敗訴交錢。昨天,集美法院發布了這起典型案例,并總結了業主拒交物業費的五種情形和認識誤區。
導報記者從廈門法院了解到,在物業官司當中,大部分案件都是物業公司起訴業主追討物業費的。從法院受理的物業官司來看,業主拒交物業費具有普遍性,一些業主采取拒交物業費的方式,以表達對物業服務的不滿。
法官說,不少業主對于物業管理認識存在誤區,未意識到雙方之間是平等的合同關系。一旦發生物業服務糾紛,業主認為只要不交物業費就可以,結果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后,往往以敗訴告終。
典型案例1
物業服務不好,就能拒絕交費?
被告張先生是集美一小區的業主,他認為,小區摩托車亂停放,物業缺乏管理,導致進出困難,而且物業服務達不到收費標準,因此拒交2013年至2014年的物業費。
為此,小區物業公司于去年3月將張先生起訴至集美法院,要求張先生立即支付拖欠的物業服務費1930元及水電費69元,合計為1999元,并按日千分之三的標準支付滯納金至實際還款之日止。
近日,集美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先生認為物業公司工作不到位,但是,僅有張先生本人陳述,卻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法院對于張先生的主張不予采信。
另外,張先生還主張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應賠償其損失,但因為張先生的主張與物業費糾紛并非同一法律關系,所以法院告知張先生可依法另行向物業公司提起訴訟。
最終,集美法院一審判決要求張先生繳費,即支付物業公司水電費69元、物業服務費1930元及滯納金。
典型案例2
沒收房沒入住,不用交物業費?
沒有收房,沒有入住,就可以拒交物業費嗎?法官說:不行!
此前,翔安區的一位業主為此被判敗訴,法官要求該業主支付拖欠的物業管理費。法官說,一旦與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身份就是業主,理應履行業主職責。
據該小區物業起訴稱,這名業主已經拖欠了5年的物業費。物業起訴說,包括物業管理費、公共維修金和公攤水電費等費用在內,該業主至今未繳納,拖欠的各項費用累計4964.9元。根據小區的《業主臨時公約》規定,逾期需交納滯納金,每天按應繳費用的千分之三收取,所以,業主陳先生產生的滯納金已達10069元,合計15034元。
不過,面對起訴,業主陳先生答辯說:“我至今沒有接收房屋,也沒有辦理入住,這幾年都沒有享受到物業服務,所以不該交這個錢。”
翔安法院審理后認為,只要開發商交了房,業主陳先生就應依法繳納物業費。不過,物業主張管理費存在兩年訴訟時效的問題。因此,只能從物業提起訴訟開始計算兩年的物業管理費用。
最終,法院判決要求,陳先生支付兩年的物業管理費用,共計2252.01元。此外,本案滯納金宜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典型案例3
物業費漲價,業主拒絕交費
物業費突然漲價,業主能拒交嗎?此前,思明區法院曾針對這樣一起物業費糾紛作出判決。
林先生住在臥龍曉城,從2011年11月直到2013年9月30日,他就沒有交過物業費。物業公司為此將林先生告上法庭。
但林先生答辯說,拒交事出有因,原來,小區的物業費突然漲價,從每平方米每月1元漲到了1.3元。
法官調查后發現,物業費的漲價經過廈門市物價局核定,從2012年4月13日起,調整為每平方米每月1.3元。
因此,思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林先生向該物業公司繳交所欠物業管理服務費和公共維修金,共計4316元。
法官說,本案中的物業收費標準已在廈門市物價局備案,業主應當依約,按照調整的收費標準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律師說法
物業服務不好,業主如何維權?
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律師:物業服務存在瑕疵,業主能否拒交物業費?根據許多法院判例,目前業主以物業服務存在瑕疵為由拒交物業費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為物業和業主存在約定,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并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但如果業主有證據證明物業服務存在瑕疵,業主無需支付物業費的滯納金。
在物業管理存在瑕疵的情況下,應該由小區業主委員會進行監督。出現服務質量與收費價格不符的問題,可通過業委會直接與物業管理公司交涉,還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改聘其他物業管理公司。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要盡快成立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業主對物業服務不到位的地方,及時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保留證據,聯合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進行協商,乃至重新選聘物業公司。
現象調查
5種拒交5個誤區
昨日,集美法院法官還梳理總結了5種業主拒交物業費的常見情形,并分析了業主常見的認識誤區。
1.因房屋質量問題拒交物業費
法官說,物業公司與開發商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房屋質量問題對應的是業主和開發商之間商品房買賣合同,而物業費對應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的物業服務合同,是兩個不同的合同關系,二者不能混淆。
物業公司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了物業服務后,業主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履行交納物業費的義務。而房屋質量問題屬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范疇,并非物業公司的責任范圍。業主對于房屋質量問題可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另行與開發商協商或訴訟解決,但無權以此而拒交物業費。
2.對小區環境不滿拒交物業費
法官說,業主對社區環境不滿意,如施工噪音擾民、道路堵塞、違章搭建等問題,施工擾民、違章搭建等屬于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職責范圍,物業公司作為企業不具有執法權,也超出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范圍。
物業公司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即屬于履行了應盡的合同義務,業主以此拒絕交納物業費,自然無法得到支持。
3.人身、財產受損拒交物業費
法官說,對于小區財物被盜、業主人身受到損害等情形,須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如確因物業公司安保措施不到位,疏于管理,業主可通過協商、訴訟等方式要求物業公司賠償,但業主無權以失竊為由拒交物業費。
4.物業服務不好拒交物業費
物業服務質量不合格,如保潔、綠化等通常屬于一般違約,而非完全不履行,且業主對物業服務的感知帶有一定的個人主觀因素,因此業主對于物業服務質量的個人判斷通常難以被法院采信,業主以此拒交物業費自然無法得到支持。
如果服務質量與收費價格不符,業主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直接與物業管理公司交涉,也可以依法改聘其他物業管理公司來管理小區。
5.以法不責眾為由拒交物業費
法官說,物業公司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了物業服務后,業主負有繳納物業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部分業主因個別業主拖欠物業費而持觀望態度,不愿按時履行繳費義務,不僅不利于小區的管理和維護,由此引發訴訟還須承擔違約金并影響個人信用,最終損害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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