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0月2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實習生 羅桂英 通訊員湖法宣)轉載百度文庫中的文章和圖片,也會構成侵權?近日,廈門一家心理咨詢公司就因轉載文章所含的一張圖片侵權,被判賠償3500元。 原告:圖片被人擅自使用 原告是一家圖片生產商,是國內主要圖片銷售平臺的核心供應商。去年8月,原告發現,自己享有著作權的圖片被廈門一家心理咨詢公司擅自在其經營的網站上使用。 原告認為,自己從未授權涉案圖片給被告公司使用,對方利用此圖片進行商業推廣,這樣的行為涉嫌侵犯該公司著作權。 為此,圖片生產商請公證處進行了證據保全。隨后,原告將被告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支付侵權賠償金7000元,還要承擔原告為制止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3000元。 圖片生產商起訴認為,其所生產的系列創意圖庫在專業創意數字影像領域處于領先地位。這些圖片具有極高的商業價值,在未經原告合法授權的情況下,被告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上擅自使用圖片,從而牟取利益。被告私自轉載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 被告:這是網絡公開圖片 對于圖片生產商的指控,被告公司辯解說,圖片生產商未采取任何措施表明涉案圖片權屬,亦未采取任何技術措施防止他人使用,反而在網上大量公開發布圖片。而且,涉案圖片公開發布于網絡,本身無任何權屬標志,亦無技術防護措施。 所以,被告公司認為,在使用該涉案網絡圖片時,并不知曉涉案圖片著作權利,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主觀上并無侵權故意。 被告還說,自己只是轉載百度公開文獻中的文章原配圖,并非被告公司使用涉案圖片,被告公司已盡合理的注意義務,并無過錯。同時,被告公司已經主動刪除了該文章。 因此,被告認為,自己的行為不屬于侵權。 判決:擅用圖片構成侵權 近日,湖里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其網站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其擅自使用涉案圖片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 鑒于圖片生產商的實際損失以及被告公司的獲利均無法確定,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圖片的類型、商業價值、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以及被告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后,在法定賠償額限度內酌情確定被告應該賠償3500元。 |
相關閱讀:
- [ 02-25]廈門:一住戶安裝防盜門擋鄰居門 業主被告上法庭
- [ 01-27]廈門“天湖城”搶劫案昨宣判 被告觸犯“三宗罪”
- [ 01-13]原告在廈門被告在美國 法官利用微信視頻調解成功
- [ 12-24]廈門656路公交縱火案一審宣判 被告蔡某嶺被判無期徒刑
- [ 11-14]廈門成立"反詐騙"志愿者隊伍 "轉基因"提示不顯眼 金龍魚沃爾瑪被告上法庭
- [ 07-17]廈門一小偷網吧行竊被抓住 失主夸大損失反成被告
- [ 12-17]詔安一光棍買越南老婆次日被告強奸 廈門一女子玩陌陌約男網友險遭強奸
- [ 10-15]廈門一業主因物業管道施工不當 拒繳物業費成被告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