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 見習記者 陳軍 通訊員廈法宣)保險期間內愛車突然著火,趙先生找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卻拿出“格式條款”予以拒絕。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保險糾紛審判情況通報會,并公布相關典型案例。 車主趙先生為愛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等多項險種,哪知保險期間內,愛車突然著火,經消防部門的檢驗,起火原因為“外來火種引起的火災”。隨后,趙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卻遭到拒絕。 保險公司拿出當初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稱鑒定結果不能明確起火原因,而條款中寫著“原因不明火災”屬于保險公司免責的情形。由于雙方針對保險條款存在分歧,趙某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車輛鑒定費共12萬余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保險條款中的“火災”涵蓋了外來火種造成的車輛損失,保險公司作為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既未在該條款中明確“原因不明火災”具體情形,也未就該免責具體情形向趙某作出釋明。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如果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防止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為了免除自身責任,產生不公平的結果。最終,法院支持了趙先生的訴訟請求,判決保險公司向趙先生支付保險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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