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廈法宣)中介單方面保證購房貸款可在一個月內發放,但貸款未及時下放。購房者阿杰(化名)不得不向售房者支付15000元違約金。中介是否該為這保證買單?近日,廈門中院對這樣一起案件做出二審判決。 [事件經過] 購房者支付上萬元違約金 2015年,阿杰通過中介向案外人購買某處房產,三方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協議》。這份協議里,除房屋買賣的一般條款外,還約定中介確保阿杰的貸款在2015年6月25日放貸至案外人的指定賬戶;協議簽訂后,阿杰向中介支付中介費41000元,同時向中介支付代辦過戶手續費800元。針對中介費支付問題,阿杰還與中介約定,協議簽訂當天支付25%中介費,過戶當日支付25%,貸款下來時支付50%。 2015年6月25日,阿杰的貸款申請被銀行駁回。2015年7月8日,阿杰及其父母在另一銀行成功貸款。但因逾期支付購房款,阿杰被售房者起訴,向售房者支付了15000元違約金,并負擔了案件受理費150元。 [中介說法] 個人征信問題與中介無關 阿杰認為,違約金都是因中介而起。阿杰及其父母的貸款材料系在中介協助下提交銀行審核。中介未提前審核、未告知風險就單方保證了貸款發放期限,應當擔責;剩余的21000元中介費,阿杰認為無須再行支付。 在中介看來,貸款問題是他們提供的無償服務,且貸款辦理完全取決于阿杰的征信及其積極程度。中介提出,阿杰臨時增加其父母為購房人,增加了貸款的審核范圍,屬于個人征信的范圍。三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議》中明確約定,如阿杰個人過戶資料、貸款資料在過戶當日準備齊全,另有個人征信問題,與中介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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