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廈法宣)中介單方面保證購房貸款可在一個月內發放,但貸款未及時下放。購房者阿杰(化名)不得不向售房者支付15000元違約金。中介是否該為這保證買單?近日,廈門中院對這樣一起案件做出二審判決。
[事件經過]
購房者支付上萬元違約金
2015年,阿杰通過中介向案外人購買某處房產,三方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協議》。這份協議里,除房屋買賣的一般條款外,還約定中介確保阿杰的貸款在2015年6月25日放貸至案外人的指定賬戶;協議簽訂后,阿杰向中介支付中介費41000元,同時向中介支付代辦過戶手續費800元。針對中介費支付問題,阿杰還與中介約定,協議簽訂當天支付25%中介費,過戶當日支付25%,貸款下來時支付50%。
2015年6月25日,阿杰的貸款申請被銀行駁回。2015年7月8日,阿杰及其父母在另一銀行成功貸款。但因逾期支付購房款,阿杰被售房者起訴,向售房者支付了15000元違約金,并負擔了案件受理費150元。
[中介說法]
個人征信問題與中介無關
阿杰認為,違約金都是因中介而起。阿杰及其父母的貸款材料系在中介協助下提交銀行審核。中介未提前審核、未告知風險就單方保證了貸款發放期限,應當擔責;剩余的21000元中介費,阿杰認為無須再行支付。
在中介看來,貸款問題是他們提供的無償服務,且貸款辦理完全取決于阿杰的征信及其積極程度。中介提出,阿杰臨時增加其父母為購房人,增加了貸款的審核范圍,屬于個人征信的范圍。三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議》中明確約定,如阿杰個人過戶資料、貸款資料在過戶當日準備齊全,另有個人征信問題,與中介無關。
[二審判決]
中介應承擔購房者損失
近日,廈門中院對該案進行了二審。中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合同明確約定中介費為41000元。雖然合同中對中介費支付期限做出貸款下來時支付50%中介費的約定,但不能依據該約定將中介費50%余款的性質變更為貸款代辦服務費。在訟爭房屋交易完成后,即使存在因貸款未及時發放造成相應的損失,阿杰也只能對該損失主張權利,不能由此拒絕履行支付剩余中介費的義務。
針對中介提出的阿杰個人征信問題,中院認為,阿杰個人的信用記錄不能證明是導致貸款不能發放的原因。另外,雖阿杰增加父母為共同借款人,但訟爭合同對此情形是否屬于個人征信問題未作出明確約定。貸款審批、發放決定權在于貸款銀行,不同銀行對于貸款的審批、發放要求可能略有不同。中介公司作為居間方,在對貸款審批并無決定權的情況下卻單方承諾貸款發放時間。在中介公司的保證下,買賣雙方才做出在簽訂合同一個月左右發放貸款,否則承擔每日2000元違約金的嚴格約定。因此,因不同銀行審批要求不同導致延期的責任在于中介公司,由此產生的風險應由中介承擔。中院二審判決,由中介賠償阿杰損失151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