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巨資購買2200萬元的房產,簽訂協(xié)議后又反悔不買,要付出多大代價? 據海峽導報報道(記者 陳捷 通訊員 廈法宣/文陶小莫/漫畫)近日,廈門中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購房糾紛。最終,終審判決認定,陳先生的行為構成違約,他支付的200萬元購房定金應由賣房者沒收。據悉,陳先生購房后又反悔,主要是因為擔心將出臺房產稅等原因。 買2200萬元房產付定金后又反悔了 2014年12月,陳先生與出售人吳某等人簽訂了一份《房產買賣協(xié)議》,約定陳先生向吳某等人購買一套房產,成交總價2200萬元,購房定金200萬元。 雙方還約定,應于2015年4月30日前辦理過戶手續(xù)。若因一方原因無法辦理過戶手續(xù),則守約方有權解除協(xié)議,并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簽約后,陳先生支付了購房定金200萬元。 但是,很快陳先生就反悔不想買了。他說,主要是因為擔心政府將出臺房產稅等。 不久后,雙方達成補充協(xié)議,約定由買方另尋他人接盤。補充協(xié)議約定,陳先生將積極尋找新買家與吳某等人洽談及重新簽約,若商議成功且新買家支付定金后,原《房產買賣協(xié)議》自然失效作廢。另外,陳先生另尋新買家的寬限期截至2015年6月15日,否則仍按雙方簽署的《房產買賣協(xié)議》執(zhí)行;在寬限期內,吳某等人亦可自行尋找買家,若商談成功則與陳先生再議終結協(xié)議事宜。 2015年7月,吳某等人與案外人另行簽訂房產買賣協(xié)議。隨后,吳某等人向陳先生發(fā)出解約通知。 追討200萬定金一二審均敗訴而歸 陳先生收到解約通知后,就將賣房者吳某告上法庭,要求吳某返還購房定金200萬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陳先生已構成違約。鑒于雙方已就解除訟爭《房產買賣協(xié)議》達成合意,而且賣方也已自行找到新買家,并收取相應的購房定金。因此,協(xié)議解除之后,吳某理應將陳先生已付款項予以返還,并承擔該款項的資金占用利息。但是,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一審判決酌定吳某應返還購房定金100萬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一審宣判后,雙方均不服,都提起了上訴。 近日,廈門中院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認為陳先生明確表示因擔心政府出臺房產稅而不愿繼續(xù)購房,而且在約定的寬限期內未能尋得新買家與吳某重新簽約,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支付的200萬元購房定金應由吳某沒收。判決還指出,無論吳某是否在2015年7月份找到新買家,該時間已超過約定的寬限期,不影響違約事實的認定。 因此,終審改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陳先生的訴訟請求及上訴請求。 法官說法:購房者違約,定金不能退 本案承辦法官分析說,根據我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之外,一方當事人存在根本違約的情形則可以適用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官還說,定金罰則不以實際損失為參照,更側重于對違約行為的懲罰,因此我國《合同法》與《擔保法》均未賦予法院調整定金的裁量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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