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2月26日(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廈法宣/文 陶小莫/漫畫)陳先生付了65萬元購房款,但房子還沒過戶就被查封;林女士也遭遇了同樣的倒霉事,簽合同后才知自己買到查封房;劉先生為此狀告賣房者,最終獲賠46萬多元…… 購房者花巨資買二手房,簽協議后房子卻被查封了,該怎么辦?記者從廈門中院了解到,最近有不少購房者遇到這樣的情況,房子被查封的原因通常是因賣房者欠了錢。 如何避免買到查封房遭受損失?對此,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提醒說,購買二手房,有三個注意事項,第一步就是要查明所售物業的權屬情況。 案例1 買到查封房,獲賠46萬 去年1月,劉先生與賣房人老張簽訂了《買賣定金協議書》和《存量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老張將案涉房產出售給劉先生,成交價2771200元。 合同還約定,如果該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轉讓,導致劉先生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出售人構成根本違約。出售人應以該房屋總價款的20%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但簽訂協議后不久,劉先生發現,自己購房的房產已經被法院查封了。原來,案涉房產在雙方簽約前就被外地法院查封。直到劉先生告上法庭時,案涉房產尚未解除查封。 無奈之下,劉先生只好起訴到法院,他請求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同時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55萬多元。 這一案件歷經兩審。近日,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賣方構成違約,判決要求賣房者支付違約金46萬多元。 法官說法:賣方違約,應當賠償! 合同約定違約金為總房款的20%,這樣的違約賠償是否過高?對此,法官認為,“有約必守”是民事活動應遵循的誠信原則,本案訟爭合同合法有效,一方根本違約應承擔總房款20%的違約金是合同明確約定的,原則上應從其約定,同時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作出裁決。 本案當中,因房產被查封,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法履行,賣方確已構成根本違約,該違約行為導致劉先生喪失購買訟爭房產的機會,而訟爭房產價值的攀升,即為劉先生履行合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劉先生申請對房產價值進行評估以確定損失具有法律依據。 不過,因該房產評估價與交易價相差357500元,上浮30%后為464750元,合同約定違約金為總房款20%即554240元確實過分高于損失,應調整為464750元。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支付違約金464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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