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買到查封房,中介賠七成損失 介紹購房人買查封房,中介要不要擔責?昨日,廈門中院還發布了這樣一起因購買查封房引發的官司。最終,中介被判承擔七成責任。 2013年9月12日,林女士看中了位于五緣灣的一套房產。經中介牽線搭橋,購房人林女士和賣方徐先生與中介三方共同簽訂了《房地產居間合同》,約定許先生將其名下房產以28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林女士;中介傭金28000元,由林女士支付。在合同中,徐先生保證該房產“不存在任何抵押、質押、查封等情形”。同一天,林女士與徐先生簽訂《房產預約買賣合同》。 合同簽訂后,林女士陸續向賣方支付購房款。但是,后來陳女士才發現,涉訟房產已被法院依法查封。執行過程中,廈門中院委托拍賣該房產,最終該房產由其他買受人競得。 隨后,林女士向警方報案稱被合同詐騙,該案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破案,追繳款項50萬元。最終,林女士領回購房款50萬元。 林女士認為,自己付了錢卻拿不到房,對此中介負有責任。為此,林女士起訴要求中介賠償其損失,即支付購房款被占用的利息損失。 經審理,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要求中介承擔70%的責任,即賠償林女士七成的損失。 法官說法:中介有過錯,承擔七成責 法官說,本案中,中介在進行服務時應盡到必要的、審慎的審查核實及如實告知義務,如核實賣房人的身份信息、房源信息、房屋權利狀況等義務。而購房者林女士作為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亦負有必要的注意義務。 但是,案涉房產在雙方簽合同前已經被查封,現有證據表明,中介未履行前述審核義務,亦未明確告知委托人其無法確認賣房人提供的信息真偽。中介存在過錯,致使賣房人得以實施詐騙、損害林女士合法利益,中介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林女士自己也沒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因此,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林女士自行承擔30%,中介承擔70%的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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