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2月26日(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廈法宣/文 陶小莫/漫畫)陳先生付了65萬元購房款,但房子還沒過戶就被查封;林女士也遭遇了同樣的倒霉事,簽合同后才知自己買到查封房;劉先生為此狀告賣房者,最終獲賠46萬多元……
購房者花巨資買二手房,簽協議后房子卻被查封了,該怎么辦?記者從廈門中院了解到,最近有不少購房者遇到這樣的情況,房子被查封的原因通常是因賣房者欠了錢。
如何避免買到查封房遭受損失?對此,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提醒說,購買二手房,有三個注意事項,第一步就是要查明所售物業的權屬情況。
案例1 買到查封房,獲賠46萬
去年1月,劉先生與賣房人老張簽訂了《買賣定金協議書》和《存量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老張將案涉房產出售給劉先生,成交價2771200元。
合同還約定,如果該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轉讓,導致劉先生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出售人構成根本違約。出售人應以該房屋總價款的20%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但簽訂協議后不久,劉先生發現,自己購房的房產已經被法院查封了。原來,案涉房產在雙方簽約前就被外地法院查封。直到劉先生告上法庭時,案涉房產尚未解除查封。
無奈之下,劉先生只好起訴到法院,他請求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同時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55萬多元。
這一案件歷經兩審。近日,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賣方構成違約,判決要求賣房者支付違約金46萬多元。
法官說法:賣方違約,應當賠償!
合同約定違約金為總房款的20%,這樣的違約賠償是否過高?對此,法官認為,“有約必守”是民事活動應遵循的誠信原則,本案訟爭合同合法有效,一方根本違約應承擔總房款20%的違約金是合同明確約定的,原則上應從其約定,同時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作出裁決。
本案當中,因房產被查封,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法履行,賣方確已構成根本違約,該違約行為導致劉先生喪失購買訟爭房產的機會,而訟爭房產價值的攀升,即為劉先生履行合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劉先生申請對房產價值進行評估以確定損失具有法律依據。
不過,因該房產評估價與交易價相差357500元,上浮30%后為464750元,合同約定違約金為總房款20%即554240元確實過分高于損失,應調整為464750元。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支付違約金464750元。
案例2 買到查封房,中介賠七成損失
介紹購房人買查封房,中介要不要擔責?昨日,廈門中院還發布了這樣一起因購買查封房引發的官司。最終,中介被判承擔七成責任。
2013年9月12日,林女士看中了位于五緣灣的一套房產。經中介牽線搭橋,購房人林女士和賣方徐先生與中介三方共同簽訂了《房地產居間合同》,約定許先生將其名下房產以28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林女士;中介傭金28000元,由林女士支付。在合同中,徐先生保證該房產“不存在任何抵押、質押、查封等情形”。同一天,林女士與徐先生簽訂《房產預約買賣合同》。
合同簽訂后,林女士陸續向賣方支付購房款。但是,后來陳女士才發現,涉訟房產已被法院依法查封。執行過程中,廈門中院委托拍賣該房產,最終該房產由其他買受人競得。
隨后,林女士向警方報案稱被合同詐騙,該案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破案,追繳款項50萬元。最終,林女士領回購房款50萬元。
林女士認為,自己付了錢卻拿不到房,對此中介負有責任。為此,林女士起訴要求中介賠償其損失,即支付購房款被占用的利息損失。
經審理,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要求中介承擔70%的責任,即賠償林女士七成的損失。
法官說法:中介有過錯,承擔七成責
法官說,本案中,中介在進行服務時應盡到必要的、審慎的審查核實及如實告知義務,如核實賣房人的身份信息、房源信息、房屋權利狀況等義務。而購房者林女士作為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亦負有必要的注意義務。
但是,案涉房產在雙方簽合同前已經被查封,現有證據表明,中介未履行前述審核義務,亦未明確告知委托人其無法確認賣房人提供的信息真偽。中介存在過錯,致使賣房人得以實施詐騙、損害林女士合法利益,中介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林女士自己也沒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因此,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林女士自行承擔30%,中介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案例3 買二手豪宅,沒過戶就被查封
陳先生付了65萬元購房款,簽了房屋買賣合同,卻一直無法過戶,為此,他將賣房人告上了法庭。此前,海滄區法院曾審理過這樣一起與查封房有關的糾紛。
據購房人陳先生起訴說,前年年初,他經人介紹看上了海滄區的一套海景房,這套房子有200多平方米,產權登記在一手房東老丁名下。
不過,當時陳先生并非直接向一手房東老丁購買房產。陳先生是與“委托人”賴女士進行交易的。賴女士手里有一份老丁的《委托書》,這份委托書授權賴女士全權處理這套房產。
同年1月22日,陳先生和一手房東老丁的委托代理人賴女士簽訂了《房產買賣協議》,雙方約定購房款總價為330萬元。協議簽訂后,陳先生依約支付了購房定金65萬元,然而,陳先生在辦理房產過戶時,才知房產已經被法院查封,無法辦理過戶。而查封的原因就是這套房產被人用于向銀行抵押貸款800多萬元。
無奈之下,陳先生只好將一手房東老丁告上了法庭。他起訴請求法院判令雙方簽訂的《買賣協議》合法有效,讓老丁立即向銀行清償債務,辦理解除訟爭房產抵押登記手續,并協助辦理房產過戶。
其實,早在陳先生簽訂買賣協議之前,這套房子已經埋下隱患。因為陳先生購房時,房子已經處于抵押狀態。最終,由于貸款人沒錢還款,銀行起訴追討800多萬元債務,并采取訴前保全措施查封房產。
法官說法:合同有效,但不能履行
經審理,海滄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賴女士作為老丁代理人,以老丁名義簽署《房產買賣協議》,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老丁承擔,所以這份《房產買賣協議》為有效合同。
但即使如此,陳先生還是拿不到房子。因為,債務人未履行償還債務義務,銀行有權對訟爭房產行使抵押權優先受償。因此,陳先生要求老丁解除訟爭房產的抵押登記手續,事實上不能履行,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