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據海峽導報報道(記者陳捷通訊員廈法宣/文) “借名買房”,可能會讓親人變仇人。近日,廈門中院發布了一起因“借名買房”導致親人反目的案件。這起案件中,被告是原告的大嫂。原告林小姐(化名)“借用”大嫂的名義買了4套房,后來大嫂不愿配合將房產過戶還給林小姐,引發了官司。 借名買房,法律保護嗎?其中有哪些風險隱患?昨日,律師對此進行了解答。律師還提醒,“借名買房”風險巨大,因此,應盡量避免使用他人名義購買房產。 借名買房,一次買了4套 十年前,林小姐的大嫂張女士(化名)與廈門一家開發商簽訂了4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張女士向開發商購買位于思明區的4套房產,全部購房款項共計187萬多元,已陸續付清。 隨后,林小姐與張女士就這4套房產又簽訂了4份協議,分別約定林小姐將這些房產登記在張女士名下,林小姐仍享有對該房產的所有權,張女士不享有對房產的所有權;該房屋的出租收益或其它收益,歸林小姐所有。協議還約定,林小姐如將該房屋重新過戶到林小姐名下,張女士應無條件同意等。 為了證明自己確實是借用大嫂名義買房,林小姐還對自己與大哥和大嫂的對話進行了錄音。根據錄音內容顯示,林小姐委托哥哥買房子并委托其進行管理。 另外,林小姐還辦理了公證。她到公證處,針對訟爭房產事由申請對大哥和大嫂的通話內容與過程給予保全證據公證。 親人反目,購房人告大嫂 但是,購房數年后,大嫂不配合將房產過戶還給林小姐。為此,林小姐起訴到法院,請求確認4套訟爭房產屬于自己所有,并將產權轉移登記至自己名下。 而林小姐的大嫂否認訟爭房產是林小姐出資借名購買的。她還說,購房時自己也有出資。 最終,廈門中院審理后作出了終審判決,支持了原告林小姐的訴求,要求張女士配合將4套訟爭房產過戶到林小姐名下。 終審判決認為,張女士取得房產證書后,與林小姐簽訂了4份協議,該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這些協議書和錄音公證等證據,可以證明林小姐為訟爭4套房產的實際出資人和權利人。 事實上,林小姐的大哥和大嫂對這些協議均是明知及認可的,不存在協議無效的情形。 根據協議約定,訟爭房產系林小姐所有,林小姐如要求張女士過戶到其名下,張女士應無條件同意。因此,林小姐起訴要求確認訟爭房產歸林小姐所有,并要求張女士協助辦理過戶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律師提醒借名買房藏四大風險 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律師提醒說,借名買房的行為存在四大風險: 首先,借名購買保障性住房,即使簽訂了書面協議,但因規避政策,該協議存在被法院認定無效的可能。 第二,在房屋滿足過戶條件時,是否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的主動權掌握在登記人手中,借名人面臨遭到拒絕的風險。 第三,即使登記人認賬,但如果其陷入債務糾紛,債權人申請保全,也可能導致房屋被查封。 最后,一旦產生糾紛,有可能“有理說不清”。發生爭議后,實際購房人必須拿出證據證明房屋就是自己買的;如果不能證明,則房子有可能被人“搶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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