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漁言林燁)家住海滄的謝先生遇到了一件煩心事:他把自家的一間房出租給通信運營商作為基站用房,合同到期后,房內的設備搬走了,建在家門口的鐵塔卻沒法拆除,給自家造成安全隱患。為此他起訴至法院要求拆除鐵塔并索賠,結果他的這一訴求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近日,海滄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租賃糾紛。
埋下隱患
鐵塔安放在紅線圖之外
早年,謝先生與一家通信運營商簽訂了一份《通信基站站址租賃合同》,約定謝先生將自建房一間15平方米的房間出租,作為基站用房,同時在樓旁的場地安放鐵塔,租賃費用為每年14400元,租期從2013年8月至2016年7月。糾紛的隱患也就此埋下――因為基站用房在謝先生家的紅線圖內,而鐵塔卻安放在紅線圖之外。
租期過后,雙方未再續約,屋里的設備搬走了,可是屋外的鐵塔并沒有拆除。謝先生認為,鐵塔的存在給自家造成了安全隱患。為此,他起訴要求通信運營商拆除鐵塔,并按照每年3萬元的標準賠償。
法院調查發現,這一基站于2015年底因為政策調整,移交給了一家通信設施服務公司,因此又依法追加其為被告。
在法庭上,通信運營商表示,謝先生并非鐵塔所在地塊的權利人,因此沒有權利要求拆除并索賠。另外,相關設施已經移交了,鐵塔已不歸他們所有了。
而通信設施服務公司則稱,2016年合同到期時,他們曾派出施工隊準備移除鐵塔,結果發現謝先生已在鐵塔周圍建起了房子,鐵塔被房屋層層包圍,受場地限制,他們只能夠拆除地上的部分,拆除地下部分所需的大型設備無法進場施工。雙方僵持不下,鐵塔一直無法拆除。
駁回上訴
原告對地塊沒有使用權
法院審理認為,謝先生以租賃合同到期被告未拆除鐵塔為由起訴,首先他應證明他對該地塊享有相應的權屬。經審理能夠明確,鐵塔所在的地塊在謝先生宅基地土地使用權紅線圖范圍以外,也就是說,謝先生對鐵塔所屬地塊并不享有法定的使用權。因此,謝先生要求拆除鐵塔的訴求沒有依據,進而也無法主張占用地塊的租金賠償。
最終,海滄區人民法院駁回了謝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此非一般租賃合同如何善后要明確
近期,海滄區人民法院審理了多起涉及通信基站的糾紛,均發生在居民和通信運營商之間。引發糾紛主要出于三類原因:一是居民擔心健康安全問題;二是涉及基站建設的土地、用房問題;三是經濟利益問題,如占地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46條規定,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掛電信線路或者設置小型天線、移動通信基站等公用電信設施,但是應當事先通知建筑物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向該建筑物的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使用費。
為此,法官提醒,通信企業在建設基站時應避免設置在產權關系復雜的物業上,簽訂租賃合同之前必須進行資質審查。其次,相較于一般的租賃合同,雙方的協議應更加細致,通信企業必須明確告知租賃的用途為設置基站以及出租人需要配合的事項,另外,合同到期后如何處理后續事宜也應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