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海峽導報報道 (記者 陳捷 通訊員 廈法宣/文陶小莫/漫畫)限購政策出臺后,他沒有買房資格卻簽下了購房合同。這種情況,20萬元定金能不能退?近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限購對象買房引發的官司。 小劉并非廈門居民,戶籍地為江西省撫州市,他從2016年11月才開始在廈門繳納社會保險。根據當時廈門的住房限購政策規定,對無法提供購房之日前3年內在本市逐月連續繳納2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其銷售建筑面積180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也就是說,小劉屬于限購對象。 盡管遭到限購沒有買房資格,但小劉還是決定要買房。2017年3月6日,小劉與房東王先生簽訂了一份《房產買賣合同》,約定王先生將房產以230萬元的價格賣給小劉。協議簽訂當日,小劉向王先生支付了定金20萬元。 但是,簽訂合同不久后,小劉就委托律師函告王先生:其因限購政策影響,無法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建議解除購房合同,由王先生退還全部款項。 不過,王先生只同意解除購房合同,不同意退還購房定金。 為此,小劉起訴至法院,要求王先生返還20萬元定金。他起訴認為,因限購導致房產無法過戶,購房協議無法繼續履行,因此,他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定金。 王先生卻反駁說,小劉在明知自己不具備購房資格的情況下仍簽訂購房合同,合同無法履行并不屬于不可預見的不可抗力情形,小劉不繼續履行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無權要求返還已經支付的定金。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簽訂時,小劉就不具備在廈門市購買建筑面積180平方米及以下商品住房的資格,現小劉不愿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小劉無權要求返還20萬元購房定金。 一審判決后,小劉不服提起上訴。最終,在廈門中院法官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解除購房合同,20萬購房定金不予返還。 法官說法 他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法官說,本案購房人在簽訂購房協議前并不具備在廈門購房的資格,這雖然不影響購房協議的效力,但導致協議在后續履行中存在無法辦理產權過戶的問題。 限購政策在購房協議簽訂之前就已經出臺,不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形,因此不能成為當事人免責的事由。對于買房人不具備購房資格的情況,無論其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是故意隱瞞還是疏于注意,都應當對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關于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因此,小劉無權要求王先生返還20萬元購房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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