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見習記者 楊少華/文 通訊員 湖法宣陶小莫/漫畫)離婚時漏分了一套房產,時隔幾年后還能要求分割房產嗎?近日,湖里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官司。 原來,這對夫妻是在結婚期間以女方名義買了房子,離婚后卻沒約定房產歸誰。不久前,男方將女方告上法庭。法庭上,男方說當初是“假離婚”所以沒約定房產歸誰;女方卻說是“真離婚”,當時口頭約定房產歸她。 導報記者從法院獲悉,在登記離婚時,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有發生。法官提醒說,對于離婚時確實沒有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漏分的財產。 “假離婚”?付完首付款,夫妻離婚了 趙先生和吳女士(化名)都是“80后”,他們二人是在結婚四年后于2014年5月協議離婚。離婚時,他們雙方對孩子撫養權及部分財產歸屬作了約定。當時,雙方還在《離婚協議書》中確認“雙方無其他財產糾紛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共同債權債務”。 2014年2月,吳女士與開發商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吳女士向開發商購買一套位于集美的房產。之后,趙先生與吳女士共同支付了該房屋的首付款36萬多元。 不過,離婚之后,吳女士作為買受人重新與開發商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隨后,吳女士以其個人名義就訟爭房屋向銀行辦理按揭并償還房貸。 趙先生說,這套房產是兩人共同財產,當初雙方是“假離婚”所以沒約定房產歸誰。近日,趙先生向湖里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該套房產為共同財產并依法分割。 焦點:共有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趙先生起訴說,當時因政府限購原因,夫妻于2014年5月4日“假離婚”。不料,吳女士和開放商簽訂合同,成功購得該房產后,反悔不同意復婚。 對此,吳女士反駁說,她與趙先生是因夫妻感情不合協議離婚的,不存在“假離婚”的情況。而且,離婚后雙方還對趙先生開設在集美的工廠以及訟爭房產的歸屬作了“口頭約定”,約定工廠歸趙先生所有,房產歸吳女士所有,由吳女士補償趙先生10萬元。 吳女士還說,離婚后,她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辦理按揭貸款用于支付剩余的購房款。訟爭房產只有首付款是雙方共同支付的,而離婚后她已支付了相應的對價給趙先生,因此,該房產應為她個人財產。而且,趙先生在離婚幾年后才提出來要分割房產,其訴訟請求已經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應予以駁回。“我們雙方并沒有口頭約定。”趙先生說,離婚后雙方并未就訟爭房產歸屬進行口頭約定。 判決:首付部分為共同財產 經審理,法院認為,訟爭房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兩人離婚后,訟爭房產的物權共有權沒有實際發生變動,所以趙先生以訟爭房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為由請求分割,不應當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 在查明購房款來源以及按揭貸款的情況后,法院認定,因合同的首次簽訂及首付款的支付均發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以該房產的首付款及相應的增值部分應屬兩人共同財產。不過,該房屋貸款及貸款的增值部分應屬吳女士個人財產。 最終,湖里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訟爭房產歸吳女士所有,但吳女士應就房屋首付款及相應增值部分對趙先生進行補償,支付趙先生房屋差價款39萬多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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