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離婚漏分財產,事后還能主張 法官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該條文的制定系用于解決登記離婚或訴訟離婚時未真正分割過的夫妻共同財產。在登記離婚時,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有發生。對于離婚時確實沒有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可以舉出相關證據材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該漏分的、未處理過的財產。 相關案例 為買房假離婚 人房兩空又賠錢 為買房假離婚,男方人房兩空又賠了50萬元。此前,思明區法院審理過這樣一起因假離婚引發的“真悲劇”。 劉先生說,夫妻二人是為了規避限購令買房,才辦理了“假離婚”。沒想到,后來弄假成真,妻子不肯復婚,還以感情破裂為由,提出要執行當時簽的離婚協議。 據趙女士起訴說,此前夫妻雙方簽了一份《離婚協議書》,辦了離婚手續。按照協議,劉先生要補償她50萬元,但劉先生拒絕支付。因此,她請求法院判令劉先生支付50萬元。 “那個離婚協議書是假的。”劉先生在法庭上反駁說,離婚是因為要買第二套房,為了規避政府的限購政策。因為是假離婚,劉先生并沒有太在意財產分割問題,匆忙簽了字。兩人領了離婚證后,當天就去買了第二套房。這套房子登記在趙女士的名下。他沒想到,妻子竟會弄假成真。 最終,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這對夫妻的《離婚協議書》有效,判令劉先生支付50萬元。 導報記者從法院了解到,“假離婚”引發的官司時有發生,法官提醒說,千萬別為一時的利益而鉆法律的空子,否則,一不小心弄假成真,毀了婚姻,還人財兩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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