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有異味車主索賠雙倍購車款 因提交的鑒定不符合監測要求,湖里法院判決駁回車主訴求 海西晨報訊 (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湖法宣)新車有異味,車主懷疑車內有害物質超標,調解未果后,他將汽車銷售公司、生產商告上法院,索賠雙倍購車款及裝潢款共計35萬余元。近日,因車主自行提交的鑒定報告不符合車輛監測環境的要求,湖里法院駁回了車主的訴訟請求。 2016年4月,李先生向廈門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北京現代公司生產的北京現代牌汽車,購車價17萬余元。提車后不久,李先生發現車內有異味,懷疑車內有害物質超標。 之后,經過相關部門調解不成后,李先生將某汽車公司及北京現代公司一起告上法院,主張對方雙倍賠償購車款及裝潢款共計35萬余元,并賠償治療費120元、鑒定費700元。在庭審過程中,李先生向法院申請:對車輛汽車室內空氣質量有害物質是否超標進行鑒定。法院依法委托一鑒定機構鑒定,但該機構最終因無室內質量方面的檢測資質和檢測能力,以無法完成鑒定為由予以退鑒。于是,李先生申請重新鑒定。然而,之后他撤回了自己的申請,還自行委托廈門市廈環環境監測服務有限公司進行鑒定,并提交了廈門市廈環環境監測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 經審理,湖里法院認為,因國家尚未制定乘用車輛內部空氣質量監測技術強制標準,目前僅能參照《車內揮發性有機物和醛酮類物質采樣測定方法》(HJ/T400—2007),進行車內揮發性有機物和醛酮類物質監測。在該測定方法中,受檢車輛所在環境、采樣點的設置、采樣頻率等均有規范要求。然而,李先生提交的檢測報告是依GB/T18883-2002《室內空氣質量標準》作出的,不能適用于汽車內部空氣質量評價。此外,檢測報告明顯不符合車輛監測環境溫度、溫度的要求。 據此,法院認為,李先生提供的檢測報告不能認定車輛存在缺陷,某汽車公司賠償治療費及雙倍賠償購車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近日,湖里法院駁回了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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