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 是買房,還是借房居住? 庭審中,小燕拿出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阿軍卻否認曾經將房屋出售給小燕。而圍繞《房屋買賣合同》和“還款記錄單”中的簽字,雙方各有說法。 小燕介紹,因阿軍不識字,阿香代為在上述兩份材料中簽字,阿軍對此極力否認;阿香承認字都是她簽的,但她并不清楚簽字的含義。阿軍還提出質疑:購房款分10次支付,應有機會讓他自己簽字,但他從未簽過。阿軍夫婦還否認收到了購房款。 至于小燕裝修、入住房屋一事,阿軍夫婦稱,那是因小燕當時無房可住,向他們借房,“沒有約定具體居住時長,房屋裝修款大致抵扣租金,沒有繳納過租金。” 為證明各自主張,雙方都提交了部分水電費、網絡費等繳交票據,擬證明自己對房屋的使用、管理等。 判決: 合同應確定合法有效 法院認為,因案涉房屋系拆遷安置房,沒有物業費用繳交記錄,故使用房屋期間繳納水電費等相關憑據,系判斷一方占有或實際控制房屋的有效證據。阿軍夫婦無法證明2015年1月起的水電費由他們繳納,而小燕提交了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間的水電費及廣電網絡服務費相關支付憑據。 此外,法官分析,房屋是阿軍夫婦取得的拆遷安置房,是價值巨大的夫婦共同財產,未經夫婦雙方溝通由阿香獨立處理,與生活常理不符。 最終,海滄法院判決,合同由阿香簽訂,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確定合法有效。另外,對小燕提交的有阿香簽字的“還款記錄單”,法院予以采信。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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