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六年后后悔親戚換鎖又趕人
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海法宣)近日,海滄法院判決合同合法有效,賣方應協助辦理過戶
小燕向阿姨和姨夫買房后,阿姨和姨夫卻反悔,在小燕一家裝修入住后,強行換鎖趕人。于是,小燕將阿姨和姨夫告上了海滄法院。近日,海滄法院判決,小燕的阿姨和姨夫應協助小燕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事件:
買房入住卻被原主人趕出
2011年,阿軍(小燕的姨夫)將其名下位于海滄的一處房產以每平方米4600元、總價249872元出售給小燕夫婦,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因為這是一套拆遷安置房,所以合同簽訂時房屋產權證、土地證以及手續尚未辦理。當年4月29日至5月14日,小燕分9次向阿香(阿軍妻子、小燕的阿姨)支付購房款共計250000元,還于2015年3月17日額外支付給阿香利息10000元,雙方簽字確認的“還款記錄單”中詳細記錄這幾次轉賬。
合同簽訂后,小燕裝修了房子并住了進去。2012年9月,該房屋辦理了一手產權,但阿軍夫婦并未及時與小燕辦理過戶手續。但到了2017年,小燕夫婦與阿軍發生矛盾。2017年7月,阿香將小燕及其家人趕了出去,還強行更換了該房屋的門鎖。
爭議:
是買房,還是借房居住?
庭審中,小燕拿出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阿軍卻否認曾經將房屋出售給小燕。而圍繞《房屋買賣合同》和“還款記錄單”中的簽字,雙方各有說法。
小燕介紹,因阿軍不識字,阿香代為在上述兩份材料中簽字,阿軍對此極力否認;阿香承認字都是她簽的,但她并不清楚簽字的含義。阿軍還提出質疑:購房款分10次支付,應有機會讓他自己簽字,但他從未簽過。阿軍夫婦還否認收到了購房款。
至于小燕裝修、入住房屋一事,阿軍夫婦稱,那是因小燕當時無房可住,向他們借房,“沒有約定具體居住時長,房屋裝修款大致抵扣租金,沒有繳納過租金。”
為證明各自主張,雙方都提交了部分水電費、網絡費等繳交票據,擬證明自己對房屋的使用、管理等。
判決:
合同應確定合法有效
法院認為,因案涉房屋系拆遷安置房,沒有物業費用繳交記錄,故使用房屋期間繳納水電費等相關憑據,系判斷一方占有或實際控制房屋的有效證據。阿軍夫婦無法證明2015年1月起的水電費由他們繳納,而小燕提交了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間的水電費及廣電網絡服務費相關支付憑據。
此外,法官分析,房屋是阿軍夫婦取得的拆遷安置房,是價值巨大的夫婦共同財產,未經夫婦雙方溝通由阿香獨立處理,與生活常理不符。
最終,海滄法院判決,合同由阿香簽訂,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確定合法有效。另外,對小燕提交的有阿香簽字的“還款記錄單”,法院予以采信。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