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譚心怡通訊員集法宣)房主和兩個購房人分別訂立買賣合同出售同一套房屋,法院判決房屋過戶給其中一個買家,另一買家能否得到賠償?近日,集美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老劉(化名)返還原告阿華(化名)已支付的購房款168萬元,賠償違約各項損失費計102萬余元。
兩份買賣協議,哪個有效?
法院判決:第二份協議是惡意倒簽,無效
2016年1月,老劉與小陳(化名)簽訂了一份《房產買賣協議書》,約定老劉將坐落于集美區的某房產出售給小陳,成交價為360萬元。四個月之后,老劉與阿華在某中介公司居間下再次簽訂了一份《房產買賣協議書》,約定老劉將上述房產出售給阿華,成交價為410萬元。協議書中寫道,雙方在簽訂本協議后不得中途悔約,否則悔約方除應向守約方承擔房款20%的違約金外,還應賠償守約方各項費用等。此后,阿華依約陸續支付老劉購房款共計168萬元。
2016年7月,小陳因老劉涉案房產“一房兩賣”而將老劉作為被告、阿華作為第三人,起訴至集美法院。集美法院經審理,認定阿華與老劉簽訂的《房產買賣協議》是惡意倒簽,不能取得履約優先順位,并判決小陳的合同取得履約優先順位,老劉應將房產過戶給小陳。
而后老劉和阿華不服,上訴至廈門中院,廈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兩位買家,房子歸誰?
法院判決:房子過戶給第一位買家,房主返還另一人購房款并賠償
二審生效后,阿華遂向集美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老劉除了應返還自己已付的購房款168萬元及利息,還應賠償房屋漲價損失、違約金、中介費、律師費等費用。
阿華認為,雙方在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后,自己已依約向老劉支付了購房款及中介費。而后,因老劉將上述房產另行出售給案外人小陳發生另案訴訟,上述房產被保全,導致老劉無法過戶給阿華。案件經兩審后,判決老劉應將上述房產過戶給案外人小陳。阿華表示,正是老劉“一房兩賣”的行為,導致自己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而老劉認為,雙方簽訂的房產買賣協議為無效合同,該合同經法院生效判決認定其行為屬于惡意倒簽欲將其合同成立在先,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為無效合同。老劉只愿意退還阿華房款168萬元,對于阿華的其他訴訟請求,老劉請求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法院經審理判決,解除雙方之間《房產買賣協議書》,并判處老劉應返還阿華購房款168萬元,賠償違約損失82萬元、律師費損失11.5萬元和中介費損失8.58萬元。
法官說法
不能履行合同
就要違約賠償
所謂“一房兩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將同一套房屋分別出賣給兩名購房人,用同一套房屋和兩名購房人分別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這兩份合同如果不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均為有效的合同。如此一來,房主“一房兩賣”將產生兩份合同義務,任何一份合同不能履行的,都將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法院一審、二審已經認定小陳有優先履約順位,故房屋應當判過戶給小陳。老劉將房屋過戶給小陳后,已經無法再過戶房屋給阿華,阿華即可根據合法有效的合同向老劉主張解除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解除后,老劉應返還阿華已支付的購房款,除此之外還應賠償阿華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律師費損失、中介費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