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說各話 調解不歡而散 “我和社區簽的租地協議還在有效期內,我的宅基地手續合法有效,阿忠妨礙了我對該地的占有、使用權,我有權排除妨礙!”說起這事,阿軍一肚子怒氣。 阿忠可不這么認為。他提出,阿軍的批建手續已超過時效,目前該宅基地為社區集體所有。“這地方我用了多年,他憑什么要求我歸還!”提及被拆除的房屋,阿忠更是氣不打一處來。“阿軍沒有拆除房屋的權力!他在拆除前沒有通知我們,給我們帶來了物質和精神上的雙重打擊!” 雙方各說各話。因涉及宅基地審批等,調解員與社區法律顧問就此事進行了討論。他們分析后認為,租地協議是阿軍與社區之間的合同關系,是否有效應由法院裁判。另外,單從合同內容上來看,無法得出合同無效的結論。“退一步說,合同約束的主體是社區和阿軍,與阿忠并無直接關系。”結合法律規定,并以現有事實為依據,調解員認為,不論阿軍的準建手續是否超過有效期,其仍有占用該地的權利。 調解員就此觀點向阿忠進行了解釋,并組織了三次調解,邀請各相關部門參與。第一次調解時,阿忠始終無法接受調解員的分析,甚至在阿軍提出愿意以合理價位補償損失時,還是對此事閉口不談。最后,他以身體不適為由離開了調解現場。 入情入理,成功化解糾紛 第二次調解時,阿忠提出了要求:“如果他非要用這塊地,那他必須另找一塊地讓我母親居住。”這一主張讓調解員哭笑不得。調解員告訴阿忠,阿軍作為一名社區居民,無權隨意找地給他,“這要求不可能實現”。聽到這,阿忠放棄了該訴求。 調解員決定換個角度跟阿忠分析利弊。“不管阿軍的手續是否有效,你的房子就是違建。現在事情鬧成這樣,勢必會被舉報,肯定會被相關部門依法拆除,哪還有什么權利索賠?”另外,調解員也解釋,即便阿軍的批建手續過了有效期,但租地協議還在有效期內,他就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還有一種辦法就是起訴,但你若非主張損害賠償,而主張具有宅基地權利,那贏不了訴訟不說,還可能變成被告,風險更大。” 聽了調解員的話,阿忠同意由阿軍賠償房屋及屋內物品損失來解決糾紛,并提出希望阿軍建房時能給他們家留個通道通行。調解終于有了轉機。 第三次調解,雙方主要圍繞賠償數額進行協商。調解員這次“主攻”阿軍,其指出,擅自拆除房屋行為欠妥,賠償數額不僅要考慮現有財物的損失,還要適當表示誠意。“只要不過分,我們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給予補償、賠償,也可以向他們道歉。”阿軍說。 經協商,雙方最終達成了一致意見。阿軍自愿補償阿忠房屋及屋內物品損失共計15萬元,并縮小建房面積,留出3米寬通道,阿忠也表示在收到補償款后將自行搬走屋內物品。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
相關閱讀:
- [ 07-17]廈門上半年投訴統計分析出爐 家裝旅游消費投訴糾紛增多
- [ 07-06]廈門市中級法院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 著重民事商事糾紛
- [ 07-05]10個芒果爛了8個 “和事佬”智解糾紛獲游客點贊
- [ 07-04]助力糾紛化解 48名律師受聘為駐廈門中院律師調解員
- [ 07-03]男子因工作糾紛持刀刺向同事致其二級重傷 被判刑8年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