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為用人單位和職工提供了一份保障,有利于妥善處理事故和恢復生產,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安定。《廈門市工傷保險待遇管理辦法》即將出臺,快來看看它將帶來哪些新變化吧!
海西晨報訊(記者 吳雪瑩)工傷保險部分待遇標準提高了!昨日,記者從市人社局獲悉,《廈門市工傷保險待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于10月1日起施行。
為保障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完善工傷保險待遇規定,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待遇核定工作,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市人社局制定了《管理辦法》,該辦法提高了相關待遇標準,適當擴大了工傷保險基金在工傷治療方面的使用范圍,相應減輕了用人單位的負擔。
明確停工留薪期間待遇
《管理辦法》規定,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本統籌地區的標準由原來的每日20元提高到了每日50元,由基金定額支付。同時,轉外就醫等待住院期間所需的市內交通、食宿費標準,由原來的每日100多元至300多元不等,統一明確為每日350元。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辦法》對工傷職工因傷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護理費用的支付標準也作了明確規定:企業必須根據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來支付。
此外,《管理辦法》還明確了復查鑒定處理規則。傷殘等級變化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作調整;傷殘等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發生變化的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按復查鑒定結論確定的傷殘等級或生活自理障礙等級,從復查鑒定結論作出之日次月起支付或停止支付。
賦予職業病職工選擇權
《管理辦法》對職業病類工傷職工予以特別保護。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可以按照規定選擇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或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該項規定有利于工傷職工結合自身病情,作出對其有利的選擇,防止職業病類工傷職工因傷致貧、因傷返貧。
搶救急救可用目錄外藥品
根據《管理辦法》,工傷保險三項目錄內的藥品和診療項目無法滿足工傷職工急救、搶救需要的,可以使用三項目錄以外的藥品和診療項目,有關費用經經辦機構核定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管理辦法》也明確了境外工傷醫療費的處理辦法,即境外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換算成人民幣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據實支付,但支付最高限額為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時本市上年度工傷職工人均工傷醫療費用的300%。
答疑
工傷職工可到
哪些機構就醫?
《管理辦法》明確,本市二級以上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具有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資格,與市經辦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為工傷職工提供工傷醫療服務。
本市一級醫療機構在《管理辦法》施行時已與市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服務協議期滿后不再納入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范圍。
在以往的實際工作當中,有些用人單位支付給工傷職工的工資很少,《管理辦法》出臺之后,將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明確為以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來計算,并且對應發工資進行了細化,比如說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還有一些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