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狀告前夫要分賣房錢
他少分房產能追回來嗎
女方發現男方離婚時隱藏財產……
東南網10月14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湖法 思法/文陶小莫/漫畫)離婚后,才發現分財產時自己“吃虧了”,少分了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情況,還能再起訴追回來嗎?
近日,導報記者從廈門各區法院了解到,最近這樣的官司還不少。其中,有的是因一方在離婚時隱瞞了財產,離婚后被對方發現,結果引發官司;有的則是因“假離婚”沒約定財產歸誰,不料事后弄假成真,才起訴要求重新分財產。
法官說,離婚后起訴要求重新分財產的情況很多,不同情況應該區別對待。如果確實是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漏分的財產;如果發現一方有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的,應在分割時根據過錯大小、具體案情,判決隱瞞財產一方少分甚至不分財產。
案例
她狀告前夫 要分賣房錢
離婚之后,二婚妻子又狀告男方,認為男方與前妻之女的房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也要分二婚妻子一份。近日,湖里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離婚后又要求分財產的官司。
劉先生與孫女士是二婚。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劉先生與前妻所生的女兒小菲(化名)以個人名義購買了一處房產,并通過父親劉先生的銀行賬戶向親朋好友借款,轉賬支付購房款項。
再婚12年后,這段婚姻又以失敗收場。2014年11月,兩人經法院判決離婚。
最近,在離婚三年之后,孫女士又將劉先生告上法庭,她起訴要求分割劉先生及劉先生與前妻之女小菲出售湖里區一處房產的款項。
孫女士起訴認為,這套訟爭房產是劉先生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所購買的,是夫妻二人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因此,這筆售房款也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也應該拿出來分割。
劉先生答辯說,孫女士所說的房產始終登記在小菲個人名下,他不過是代為辦理各相關手續而已,購買房產時劉先生也沒有提供資金。據介紹,當時小菲已參加工作,有穩定收入,想投資廈門房產,但是小菲身在外地,劉先生便幫忙物色房子。
劉先生還說,買這套房子并沒有動用他與孫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孫女士要求分割售房款的訴求缺乏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法官說法
不算共同財產,不能拿來分割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證人證詞及相關轉賬記錄,盡管相關款項是通過劉先生來收支的,但他僅僅是代為辦理相關購房手續,并沒有提供資金。小菲的工資水平明顯超過每月還貸的金額,具有穩定的支付能力。且房產出售后,所得的款項是直接轉入小菲和其他代理人的賬戶中,和劉先生之間沒有任何經濟往來,無證據證明劉先生實際支配該筆款項。
因此,法院認為,訟爭房產不屬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應歸小菲個人所有。所以,湖里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孫女士的訴訟請求。
案例2
他少分房產 能追回來嗎?
離婚時少分了一套房產,時隔幾年后還能要求分割房產嗎?不久前,湖里區法院曾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官司。
原來,趙先生和吳女士(化名)是在結婚四年后協議離婚。離婚時,他們雙方對孩子撫養權及部分財產歸屬作了約定,但沒有提及這套訟爭房產。
但離婚之前,吳女士與開發商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吳女士向開發商購買一套位于集美的房產。之后,趙先生與吳女士共同支付了該房屋的首付款。
趙先生說,這套房產是兩人共同財產,當初雙方是“假離婚”所以沒約定房產歸誰。為此,趙先生向湖里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該套房產為共同財產并依法分割。
經審理,法院認為,訟爭房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最終,湖里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訟爭房產歸吳女士所有,但吳女士應就房屋首付款及相應增值部分對趙先生進行補償,支付趙先生房屋差價款39萬多元。
法官說法
離婚漏分財產,事后還能主張
法官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該條文的制定系用于解決登記離婚或訴訟離婚時未真正分割過的夫妻共同財產。在登記離婚時,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有發生。對于離婚時確實沒有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可以舉出相關證據材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該漏分的、未處理過的財產。
案例3
他隱藏財產 七成被判給妻子
離婚時男方隱匿財產,離婚后女方還能要求重新分財產嗎?此前,海滄區人民法院也審理了這樣一起離婚官司,法院依據法律規定,最終判女方得到更多的財產。
鬧上法庭的這對夫妻家住海滄區,二人年齡都在40歲左右。
在法庭上,凌女士指責張先生隱匿財產。她告訴法官,張先生偷偷領取了一筆住房貨幣化補貼11萬余元,但她卻分文未見。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男方存在隱匿財產行為,應當少分財產。
法院審理認為,從在案證據看,張先生領取的住房補貼數額較大,其行為可以認定為“離婚時隱藏夫妻共同財產”。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同時對這些存有爭議的財產進行分割。判決指出,由于張先生存在隱匿財產行為,住房貨幣化補貼由凌女士分得70%,他自己分得30%。
法官說法
隱藏財產,應判少分財產
法官說,根據我國《婚姻法》等相關規定,即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法院在審理涉嫌隱瞞夫妻共同財產案件時,如果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共同財產嫌疑且不能證明合理用途的,應在分割時根據過錯大小、具體案情,判決其少分甚至不分財產,這既是對不誠實信用行為的懲罰,也是對無過錯方合法權益的維護。
專家說法
“3問”夫妻共同財產
1問:結婚期間買地,升值了怎么分?
廈門大學法學院黃健雄教授:結婚期間,若是用雙方共同的財產購買土地,后來土地升值了,那么土地升值所帶來的投資收益一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
若是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土地,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土地自然增值了,由于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所以,離婚時這部分財產就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問:哪些情況,投資收益夫妻共有?
黃健雄:共同的財產所獲得投資收益,肯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取得的投資收益,要看投資收益是否基于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的。
在下列兩種情況下,投資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是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于公司,若基于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二是當事人將屬于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一種夫妻共同經營后的收入,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所有。但如果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一方進行,則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
3問:哪些情況,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黃健雄:投資收益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必然只涉及用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投資的情況。下列這兩種情況下,投資收益不算夫妻共同財產:一是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儲蓄產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債券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特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二是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后產生的增值部分,由于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