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沒買成,還要付中介費嗎? 集美法院審理一起居間合同糾紛案 海西晨報訊 (記者 宗琴 通訊員 集法宣) 經中介牽線搭橋,阿麗和小林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隨后卻因房產新政無法過戶,最終買賣雙方協議解除合同。而中介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客戶支付傭金呢?日前,廈門集美法院審理了一起居間合同糾紛案,經審理判決,買方阿麗應向大海房產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2萬元。 去年3月中旬,在廈門某中介公司的介紹下,阿麗與小林簽訂了一份《房產買賣居間協議》,約定阿麗以306萬元購買小林位于湖里區的一處房產。協議約定,阿麗應在協議簽訂后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人民幣7.65萬元。協議簽訂后,阿麗依約向小林支付了20萬元購房定金,但由于阿麗認為中介費過高,未當即支付。 不久后,廈門出了新購房政策,阿麗不符合購房標準,只好解除與小林的購房協議,小林退還阿麗相應定金。房子沒買成,可中介公司覺得自己付出勞動了,阿麗應該支付自己的勞動報酬。經多次討要無果,中介公司將阿麗起訴到法院,請求阿麗支付中介費7.6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居間人向委托人主張居間報酬而引起的居間合同糾紛。中介公司與阿麗簽訂的《房產買賣居間協議》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依法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中介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為阿麗提供居間服務,阿麗應支付相應居間報酬。經過協調后,最終判決阿麗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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