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月20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廈法宣/文陶小莫/漫畫)“借名買房”,房子差點“飛”了!近日,廈門中院發布了一起因夫妻離婚引發的“借名買房”案件。
據悉,姐夫陳先生之前借用小舅子小劉的名義在廈門買了一套房子。不料,后來小劉與妻子鬧離婚,結果因此引發一場官司,險些導致出資購房的陳先生“房財兩空”。
劉太太不認可“借名買房”的說法,就將出資購房的姐夫陳先生等人都告上法庭。劉太太起訴說,這套房子登記在丈夫名下,就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有她的一半。但劉太太的丈夫和被告陳先生等人卻都說,這是“借名買房”,雖然房子曾經登記在小劉名下,但實際出錢購房的是陳先生。
對此,律師提醒說,“借名買房”暗藏“賠了房子又折錢”的風險,一旦遭遇法律糾紛,買房人很可能無法用法律手段來維權。因此,不要存有規避政策、鉆法律漏洞的僥幸心理,應當盡量避免使用他人名義購房。
夫妻鬧離婚,引出一起“借名買房”案
據悉,原告劉太太今年30多歲,丈夫小劉比她大四歲,兩人結婚已經十多年了。這一次,因雙方鬧離婚,引發了一起“借名買房”的官司,而出資購房的是小劉的二姐夫陳先生。
原來,早在2010年3月,小劉與開發商就本案訟爭房產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辦理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據被告陳先生說,這套房子其實是他出錢購買的,只是他借用了小劉的名字購房,并登記在小劉名下。
2012年1月30日,劉太太與小劉出具一份公證《委托書》,委托陳先生代為辦理前述房產相關事宜(包括受托人有權出售訟爭房產、受托人有轉委托權等)。
當日,小劉作為出售方(甲方)與作為購買方(乙方)的陳先生簽訂一份《房產預約買賣協議書》,約定甲方小劉同意將其已購訟爭房產以總價共計77萬多元轉讓給乙方。在上述《房產預約買賣協議書》甲方欄上,劉太太與小劉均有簽字。
2014年12月10日,小劉取得訟爭房產權屬證書。隨后,陳先生簽署一份公證《委托書》,委托妻子代為處分前述房產。
2015年4月13日,小劉作為出售人(賣方)與作為買受人(買方)的劉大姐就本案訟爭房產簽訂一份《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房產成交價785000元。劉二姐作為小劉的代理人在上述合同上簽字。最終,訟爭房產登記到小劉的大姐名下。
不料,就在小劉、陳先生和劉大姐之間進行房產轉讓期間,小劉家“后院起火”,他和妻子打起了離婚官司!
當時,南安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劉太太與小劉離婚糾紛一案。盡管法院一審判決不準離婚,但劉太太還是認為丈夫轉讓給大姐的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焦點爭議訟爭房產,究竟應該歸誰所有?
近日,劉太太為此將劉大姐、劉二姐和二姐夫陳先生一并告上法庭。其丈夫小劉也被列為“案件第三人”。
劉太太起訴認為,丈夫小劉與陳先生、劉二姐惡意串通,以超低價格轉讓上述房產,損害原告利益。
因此,劉太太起訴要求法院判決確認劉二姐代理二姐夫與劉大姐于2015年4月13日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效,同時,她還起訴要求劉大姐歸還房屋,并配合將房屋產權變更恢復至小劉名下。
劉太太還說,這套房子的評估價是180萬多元,但丈夫轉讓給其大姐的成交價卻只有78萬多元,這明顯是“惡意串通”以超低價格轉讓房產。
經審理,思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訟爭合同無效。
但是,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又上訴到廈門中院。上訴人劉大姐、陳先生、劉二姐共同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劉太太的訴求。
他們上訴稱,買受人劉大姐在上訴人陳先生、劉二姐夫婦出具經劉太太親署的公證《委托書》的情況下,按照市政府指導價(完稅價)支付交易對價,并實際取得訴爭房屋的所有權,依法取得了訴爭房屋的所有權,雙方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并非惡意串通。
小劉向二審法官陳述說,他同意上訴人的上訴意見,本案訟爭房產轉讓并非惡意串通。
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還向法官提交了新的證據,證明陳先生曾不間斷轉賬給小劉用于購買訟爭房產的事實。另外,上訴人還提交了錄音和短信等證據,證明案涉房屋系陳先生、劉二姐所有,小劉僅系掛名所有權人,劉太太對此是知曉并確認的。
終審判決“借名買房”,是“代持”并非“共有”
近日,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因二審中出現新證據,所以變更原一審判決的認定,應當予以改判。因此,終審判決駁回原告劉太太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
終審判決認為,首先,根據小劉提供的其與劉太太的通話錄音、短信記錄等證據看,劉太太親自在通話中確認訟爭房產屬于陳先生、劉二姐所有。
其次,劉太太與小劉共同出具一份公證委托書,委托陳先生代為辦理前述房產相關事宜。同時,劉太太亦在《房產預約買賣協議書》中簽字出賣訟爭房產,表明其已經將訟爭房產的處分權利轉讓給陳先生。
再次,根據第三人小劉的銀行資金明細,也可以進一步證明訟爭房產系由陳先生、劉二姐夫妻出資購買,包括首付款的支付及銀行按揭款的償還等。
劉太太所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是她與丈夫小劉實際出資購買訟爭房產,而且,劉太太關于其沒有仔細看公證材料就簽字等辯解,明顯不符合常理。
所以,終審認為,根據證據高度蓋然性,本案相關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可以印證陳先生等人關于借用小劉名義買房的主張。
因訟爭房產僅是劉太太與小劉“代持”,而非其夫妻共同財產,劉二姐代理小劉出售給劉大姐,并非損害劉太太利益,因此,劉太太主張合同無效,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
律師提醒
借名買房“三大風險”!
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律師:借名買房的行為存在三大風險:第一,一旦買賣雙方發生糾紛,法院查明屬于以借名買房的方式來規避國家政策的,一般不會判決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第二,如果登記產權人陷入債務糾紛,債權人申請保全,房屋可能作為登記人的財產被法院拍賣。最后,如果登記產權人將房屋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借名人的房子可能要不回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