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出新規 標簽須明示“不治病” 新規明年1月1日生效,要求標簽設置“特別提醒區” 廈門日報訊(記者 陳泥)明年元旦起,一項針對保健食品標簽的新規將正式生效。按照該新規要求,保健食品標簽上應當設置“特別提醒區”及“特別提醒”,且必須包含“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內容。 標簽應與注冊證書內容一致 記者從廈門市場監管部門獲悉,為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標簽監督管理,使消費者更易于區分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藥品的區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研究起草了《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保健食品標簽管理相關規定的公告(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于近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在2019年2月28日之前,通過信函、電子郵件(郵箱:samrduan@163.com)等方式提出意見或建議。 根據《征求意見稿》要求,保健食品的標簽內容應當與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載明的相應內容一致;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保健食品標簽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須設置特別提醒和投訴電話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要求,保健食品標簽上須設置特別提醒和投訴電話,并且對其包裝給出了非常具體的要求,包括特別提醒區應當位于最小銷售包裝物(容器)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30%。特別提醒區內文字與特別提醒區背景應當有明顯色差。特別提醒應當使用黑體字印刷,且須包含“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字樣。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提出,保健食品標簽應當設置“投訴服務電話信息區”,標注投訴服務電話、服務時段等信息。投訴服務電話字體不應小于“保健功能”的字體大小。 注冊或備案的同一保健食品的投訴服務電話應當唯一。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保證在承諾的服務時段內接聽、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并記錄、保存相關服務信息至少兩年。 據悉,該新規將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2020年1月1日前生產的保健食品可以銷售至保質期結束。2020年1月1日起生產的保健食品,凡標簽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市場監管部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百二十五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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