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食用河豚導致消費者中毒 2018年8月,有消費者在洪文大排檔520東山海鮮(思明區九龍匯大排檔)食用河豚菜品之后出現食物中毒。執法人員發現餐廳銷售的河豚系向八市不認識的小販購買,并未查驗任何合格證明文件,當晚除向陳某等人銷售外,未向其他客人銷售。當事人積極配合調解,向陳某賠償50000元。但由于其經營明知或應知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河豚,執法人員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67元、并處罰款150000元的行政處罰。 律師點評: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 案例五 銷售保健品夸大功效 2018年12月,梧村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到保健食品經營部(銀河大廈22樓)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邀請老年人參加講座,宣傳其保健食品福達平磷酸果糖膠囊中含有的“FDP”成分對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具有預防和治療功效,關寧片可防治骨質疏松。對于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執法人員正在調查,不日將作出處罰決定。 律師點評:根據《廣告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內容。 案例六 宣傳房屋可商住其實只能辦公 2018年7月,湖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城里”樓盤涉嫌虛假宣傳舉報及信訪件29件,輿情3起,反映廈門市金吉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城里”樓盤的房屋性質屬于辦公,但卻宣傳可商住兩用。該樓盤近800名購房者要求退房退款。湖里區局立案調查,最終對當事人處罰款6492005元。當事人也配合妥善處理,共退房776套,退款5.23億元。 律師點評:根據《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案例七 護膚店關門預付卡沒用完 2018年11月起,江頭市場監督管理所收到36起投訴,反映仟曼護膚店未提前告知就關門,預付卡無法使用。執法人員最終督促商家聯系了祥店“成兵造型”美發店(原祥店仟曼店隔壁),由該商家接收所有會員,消費者均認同該方案。 律師點評:消費者購買預付卡應當保留有關的票據和憑證外,還要關注商家信譽和經營情況,避免大額充值因小失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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