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3月15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香卉輝)新消法實施滿一周年,商家消費欺詐再也不能退貨了事,因為“退一賠一”已加大為“退一賠三”,最低也得賠500元。讓我們用三個案例來詮釋:
賣過期化妝品 退款再賠500元
改6.5元蛋糕生產日期 超市賠了500元
500元干貝發霉 商家賠1500元
遇到消費欺詐,商家再也不能退貨了事了,他需要承擔三倍的賠償,至少要500元。新消法讓商家加大了賠償力度,將原來的“退一賠一”加大為“退一賠三”,最低賠償金額500元。市民消費時再也不用擔心被騙了。
案例1 過期化妝品讓人全過敏
去年3月份,家住集美的王女士在灌口某副食品店購買了兩盒價值146元的化妝品,碰巧幾個好朋友過來串門,王女士就拿出來請好朋友試試。讓王女士想不到的是,王女士和幾位好朋友剛擦完該化妝品不久,都感覺到皮膚發癢,還都紅腫起來了。
仔細一看,原來化妝品外包裝上標注內容為“有效期至2013年9月2日”,已經過期長達8個月之久了,居然還擺在貨架上銷售!王女士越想越生氣,一氣之下,幾個人跑到銷售該化妝品的副食品店,拉著商家一起到灌口工商所要求維權。
灌口工商人員立即前往現場調查,調查中發現,經營者已經將未售出的另外兩盒該品牌化妝品下架并放入倉庫。在現場,王女士還出示了該店開具的收據,商家也承認王女士的化妝品由他們店售出,但拒絕對王女士作出賠償,只愿意退還貨款。
過期化妝品“不僅讓自己和朋友的健康受到損害,也讓自己很沒面子,商家不但不道歉,還拒絕賠償!”王女士非常氣憤,要求商家退款并賠償自己和朋友醫藥費,調解一度陷入僵局。
新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終,商家退還了貨款,并加倍賠償王女士500元。
案例2 商家篡改蛋糕生產日期
郭先生2015年1月9日在某家超市購買一份現做蛋糕,價格6.50元,其發現該商家存在篡改蛋糕生產日期的情況。蛋糕外包裝貼有注明生產日期為2015年1月9日的標簽,但該標簽下面還有一張生產日期為2015年1月8日的標簽,遂向該商家反映,該商家同意給予退款。經高崎工商所調解,超市經營者現場支付消費者500元。
案例3 干貝沒過期卻已發霉變質
劉先生2015年2月初在禾祥西路某百貨商業廣場購買了一盒干貝,價格為500元。回到家拆開包裝后,他發現干貝竟然已經發霉變質。他檢查了生產日期,為2014年9月4日,保質期一年,并未過期。于是撥打12315,開元工商調解后,商家最終退一賠三賠償1500元。
律師說法
新消法加大消費欺詐懲罰力度
對此,廈門市消保委律師團邱興亮律師分析認為,近年來,我國立法上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愈來愈多,懲罰力度愈來愈大,如上述規定的“退一賠三”、《食品安全法》的“假一罰十”。
新消法將原來的“退一賠一”加大為“退一賠三”,最低賠償金額500元的條款,將大大加重不肖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從而起到遏制和制裁消費欺詐行為的作用。
需要注意甄別的是,上述“退一賠三”主要適用于“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以及尚未“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情形。如果經營者主觀惡性明顯(“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且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嚴重受損后果的欺詐行為,消法還有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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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受消法保護
導報訊 (記者 香卉輝)消費者章女士于2012年底與地產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購買一套商品房,該房即將于2015年4月份交房,但其近期接到很多裝修公司的騷擾電話,稱其從開發商處得到其個人購房信息,詢問其是否需要提供裝修服務。消費者認為開發商擅自泄露其個人資料,且對其生活造成影響,現要求開發商給予合理解釋并立即停止侵害。
新消法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湖里工商所多次與開發商溝通調解后,開發商表示,經多方面核實,現無法確認該資料是由公司工作人員泄露的,今后將加強對這方面的管理,現建議消費者更換手機號,為此帶來的不便深表謙意。對此結果消費者表示接受。 |